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确保电价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47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47号)规定:“销售电价调整政策从2015年4月20日抄见表量执行”。电力用户抄见表量中4月20日前的用电量和4月20日后(含当天)的用电量,分别执行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电价。
电价调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