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宜昌市“十三五”节能降碳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
宜昌市“十三五”节能降碳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7〕2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降碳减排约束性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7%,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483万吨标准煤以内,全市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20.5%,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6.54万吨、0.98万吨、6.08万吨、4.55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4%、14%、25%和25%。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5%以上。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支持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引导电力、化工、建材、有色、船舶、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形式依法依规有序退出。落实中央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优化沿江产业布局,沿长江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园区,沿长江及清江、黄柏河、香溪河、渔洋河、沮漳河、玛瑙河等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布局矿产资源开采,煤化工,石化行业石油炼制及加工,化学原料制造,冶金行业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建材行业水泥、平板玻璃和陶瓷制造,轻纺行业印染、造纸业等高能耗、高污染项目,距离岸线1公里外要从严控制,适度发展。编制全市化工产业园区绿色发展规划,减少化工园区布点,高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园区环境治理、能源保障等基础设施,构建循环、高附加值、低排放产业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深度对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规划、政策和重大科技专项,加强政策集成和资源整合,加快推进宜昌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建设宜昌国家高新区创新型特色园区,实施“宜昌智能制造2025”行动计划,突破性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高端石墨、磁电子、功能型玻璃基材、化工新材料等为特色的新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国家试点。以电子商务、信息惠民、宽带中国国家试点为契机,大力发展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为基础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完善产业链,推进网络、技术和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高效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构建“废弃物→再生资源→产品及产业化”生态循环产业链。到2020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力争突破100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支柱产业。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商务局、市智慧办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认真落实宜昌千亿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电能替代等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宜昌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到2020年底,全市压减煤炭产能540万吨,全市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全部关闭退出。大力实施煤炭消费削减计划,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现有产能规模基础上,通过技术改造等措施,削减煤炭消费100万吨标准煤,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占全市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40%以下。除热电联产外,全市禁止新建火电燃煤机组。做好化工、建材等主要耗煤行业的清洁生产,在居民采暖、工业与农业生产、港口码头等领域推进天然气、电能替代,减少散烧煤和燃油消费。大力发展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突破性开发利用地热能,积极推进页岩气开发利用,修订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全面停止审批新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引水式水电站。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2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30%,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5%。对各地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统计范围。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水电局、市质监局、宜昌供电公司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六)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促进工业节能低碳技术改造升级,围绕化工、建材、医药等重点行业,推进水煤浆连续气化、先进节能锅炉改造、新型化工过程强化、新型干法窑外分解、二氧化碳回收与利用、工业排放气高效利用等新型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开展沿江重化工、重污染企业环境整治,实行分类指导,“关、停、并、转、搬”一批企业和项目,对沿长江、清江1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装置)分步实施搬迁,为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腾出用能空间。到2020年,全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20%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24%以上,全市电力、有色、建材、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七)强化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建筑能效领跑行动,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以西陵区等为重点,推广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面发展绿色建筑,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实施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计划,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节能低碳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结合“城市双修”、旧城改造和城市整理工程,引导居住建筑实施节能低碳改造,通过大力推广更换节能门窗、增设外遮阳、屋顶平改坡、光伏板改造、改善通风条件、改造用能系统等经济适宜的节能改造技术,新增居住建筑改造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八)加强交通节能降碳。发挥交通区位优势,优化配置运输资源,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积极发展甩挂运输及多式联运。积极发展内河运输,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宜昌国家“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到2020年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共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培育“共享型”新能源交通运输模式。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宜昌交旅发展集团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降碳。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开展绿色商场创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引导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旅游委、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降碳。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发展节能农业大棚。积极推进茶叶加工以电(气)代煤(柴)。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继续推进“一池三改”为主的生态家园建设,稳步发展大、中、小型沼气工程,统筹发展秸秆气化及节能低碳产品,到2020年,新增“一池三改”1.5万户、小型沼气工程1300个、大中型沼气工程10个、太阳能热水器2万台、县乡村沼气服务网点130处、高效清洁生物质半气化炉5万台。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到2020年,全市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全市清洁能源入户普及率达到45%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宜昌供电公司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实施5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综合能耗、人均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降低11%、10%和15%。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和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1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车辆,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市直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推广使用共享单车、共享新能源汽车,加强和规范共享单车(车辆)秩序管理。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宜昌交旅发展集团、宜昌供电公司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由市、县(市、区)分别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耗能县市区要积极探索用能预算管理办法,对纳入“百千万”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用能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耗能企业严控用能增量、合理有序用能。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开展效果评价,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实施重点区域2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升级改造,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十三五”期间全市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投入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节能环保在线监测试点并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四、创新低碳发展试点示范
(十四)开展低碳试点。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开展低碳城市(镇)、园区、社区、商业、校园、企业等低碳试点示范。扎实推进长阳自治县国家低碳县试点建设,明确碳排放达峰路线图,规范统计碳排放数据,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碳评价制度,实现碳排放率先达峰。积极开展西陵区云集街道办事处白龙井社区等省级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打造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低碳社区示范点。加大对国家、省级低碳试点单位建设的支持力度,在低碳产业发展、污水垃圾治理、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建筑改造、低碳交通发展、试点示范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推进企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积极对接全国、全省碳市场,组织碳排放重点企业纳入碳排放管理,制定降碳计划,开展碳排放监测,实施降碳行动。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排放,采用原料替代、生产工艺改善、设备改进等措施,加快工业低碳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控排企业做好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积极缴还碳排放配额,确保按期履约。开展碳排放、碳资产、碳管理等培训,鼓励碳金融创新,实施碳资产质押贷款、配额托管等。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国资委、人行宜昌市支行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六)增加碳汇。以植树造林、湿地保护、农田保育为重点,加强生态工程建设,不断增加碳汇。到2020年,全市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固碳功能进一步增强,农田和湿地碳汇能力进一步提高。深入推进国土绿化,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长江流域防护林、退耕还林、绿色通道森林景观等重点工程,提升森林质量,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5.7%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6800万立方米。开展碳汇造林、既有林碳汇开发试点,积极争取自愿减排造林碳汇项目。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农业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五、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七)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电力、水泥、化工、平板玻璃等重点涉气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加快推动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夷陵区、宜昌高新区等工业园区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项目建设,2018年底前,夷陵区龙泉工业园、当阳开发区(金桥工业园、坝陵工业园)完成集中供热建设,猇亭区减少园区内工业企业重复建设燃煤锅炉自行供热发电。淘汰全市所有工业园区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窑炉),到2020年全面实现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推进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实施总磷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长江中游、清江、三峡库区、漳河水库等重点流域区域水环境分区管控,对不达标水体制定并实施达标方案。分区域、分流域制定实施有色、制浆造纸、印染、化工、氮磷肥、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领域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城市主城区内的现有火电、钢铁、化工、水泥、平板玻璃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实施环保搬迁或改造。加强河流湖库生态保护,全面落实“河长制”,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水电局、市质监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八)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严格落实《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年)》生态环境分级管控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全面实施重点区域2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实现特别排放限制、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全面淘汰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用非清洁能源的供热锅炉。以化工、医药、包装印刷、建材及家具制造、表面处理及表面涂装等行业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为重点,落实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洁剂等有机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强制性环保标准,控制汽车、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化源头控制和溶剂回收,推广应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最大限度减少VOCs污染产生。开展三峡库区和长江干流重点流域总磷污染治理,加强香溪河、沮漳河、黄柏河和玛瑙河等流域涉磷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开展磷矿开采、磷矿选矿、磷肥、磷化工等涉磷工业企业集中治理,重点磷化工企业应制定废水深度治理方案,涉磷企业废水总磷排放浓度和总量稳定达标。加强涉磷企业尾矿库、磷石膏库管理,实施尾水深度治理,严防其积水进入水体。大力推进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逐步关停开采规模小于15万吨/年的磷矿,新建磷矿开采规模不得小于50万吨/年。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开展土壤污染物重点治理工程。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九)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制定宜昌市建筑渣土及散体物料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和城区弃土消纳场专项规划。2018年底,基本完成全市渣土车规范化改装。强化在用机动车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推动船舶排放清洁化、船舶大气污染监测专业化建设,开展运输船舶LNG和柴油双燃料改造,实施港口岸电改造工程,促进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转运有效对接,力争宜昌市港口和船舶污染治理工作走在长江沿线前列。到2020年,全面完成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加快临江溪污水处理厂、沙河污水处理厂、夷陵区城区污水处理厂等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和扩容工程建设,集中实施一批污水管道建设工程,加快管网全覆盖工作,到2020年,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各县市区(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稳步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改造和新建排水管道,提高污水处理厂负荷率,抓好当阳市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建设工作,到2018年实现全市所有乡镇按一级A排放标准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营,到2019年全面稳定运营,到2020年实现行政村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洗涤企业、餐饮企业、医疗机构排放的污水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必须按规定对污水进行预处理,严禁未经预处理的污水直排污水、雨水管网。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对运河、沙河、云池河、牌坊河、柏临河、黄柏河等城区河流进行综合整治,2017年底以前基本消除城区黑臭水体。加快推进宜昌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试点,完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加快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国家试点工作,力求取得实效。实施城区黄家湾、孙家湾等现有垃圾填埋场生态治理修复及渗滤液处理设施改造工程,防治渗滤液二次污染。加快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完善“收集、转运、处理”体系建设,健全监管与运营制度,到2017年底农村垃圾治理率达到90%。全面开展饮食业企业单位的油烟治理工作,制定关闭取缔禁燃区散煤生产、加工和销售点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2017年底前,全面关闭取缔主城区禁燃区内散煤生产、加工和销售。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一)开展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促进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管理规定,到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散养密集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利用模式。严格控制湖库养殖面积,合理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2017年底前全面取缔湖库投肥(粪)养殖,建立长效管控机制。对全市纳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11座湖泊和所有水库通过禁肥(粪)养殖、人工治理、生态修复等方式净化水体。积极开展农膜回收利用。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农药减量减污,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参加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二)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对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扎实推进枝江姚家港化工园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组织开展宜都工业园、当阳工业园等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到2020年,全市50%以上的省级以上园区和所有省级以上重化工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三)积极推进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收集、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积极探索改进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谋划推进宜昌城区大宗废弃物处理处置静脉产业园建设。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宜昌城建控股集团,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园林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四)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磷石膏、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统筹规划建设磷石膏集中渣库,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降低环境风险,积极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2020年前新增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达到40%。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城镇污泥、病死牲畜、垃圾焚烧飞灰和县市城镇生活垃圾等。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到2020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5%。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五)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建立重点品种的全生命周期追溯机制。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逐步构建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发布交易价格指数。支持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旧件回收、再制造、报废拆解等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到2020年,初步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高值废弃物在线回收利用体系。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七、完善支持政策
(二十六)落实价格收费政策。按照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部署,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严格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清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落实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落实水泥、钢铁、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水价制度。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研究扩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排污费征收范围。落实环境保护费改税,推进开征环境保护税。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动态调整和收缴力度。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运用价格手段促进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减少无序堆放。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七)落实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降碳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碳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降碳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低碳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落实国家支持节能低碳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低碳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宜昌海关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八)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降碳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低碳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降碳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降碳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 (牵头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八、建立和完善市场化机制
(二十九)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继续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探索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适时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储备制度,分行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缴和富裕排污权的收储。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一)加强绿色标识监管。落实国家能效标识、绿色建筑标识、绿色建材标识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商务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二)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鼓励各地积极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快推进宜昌城镇污泥第三方治理国家试点,建立城镇污泥第三方治理长效稳定运行机制和市场化竞争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引导县市区政府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营、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建设市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 (牵头单位:宜昌供电公司,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九、加强监督与考核
(三十四)健全节能降碳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报表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将水资源、土地资源以及环境、生态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划分为超载、临界超载、不超载三个等级,实行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绿色预警,对预警等级降低或者提高的地区,分别采取相应的综合奖惩措施。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五)完善节能低碳环保法规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相关节能低碳环保法规标准。落实国家节能低碳环保方面的法律制度,抓紧制定、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市级节能低碳环保服务管理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培训,并加强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制订严于国家、行业的企业管理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成立标准联盟,制订节能降碳减排的团体标准。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六)严格节能降碳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降碳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住建委、市质监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七)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以宜昌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为统领,强化节能、降碳、减排指标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降碳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碳排放履约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目标办,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动员全社会参与
(三十八)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九)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制播节能降碳减排公益广告,鼓励建设节能降碳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创建一批节能降碳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降碳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降碳减排公益活动。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合作。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文新广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四十)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附件1
各县市区能耗总量、
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
地区 |
“十三五” 能耗强度 降低目标 |
2015年能源 消费总量 (万吨标准煤) |
“十三五”能耗 增量控制目标 (万吨标准煤) |
“十三五” 二氧化碳排 放强度降低目标 |
全市 |
17 |
2167.83 |
315 |
20.5 |
宜都市 |
18 |
339.41 |
46.33 |
21 |
枝江市 |
18 |
278.04 |
47.96 |
21 |
当阳市 |
18 |
288.16 |
39.34 |
21 |
远安县 |
17 |
81.28 |
11.1 |
20 |
兴山县 |
17 |
121.82 |
19.63 |
20 |
秭归县 |
17 |
85.00 |
11.6 |
20 |
长阳县 |
16 |
64.03 |
10.74 |
19 |
五峰县 |
16 |
36.86 |
5.03 |
19 |
夷陵区 |
17 |
158.90 |
21.69 |
20 |
西陵区 |
16 |
72.57 |
9.91 |
19 |
伍家区 |
16 |
129.89 |
17.73 |
19 |
点军区 |
16 |
70.73 |
9.66 |
19 |
猇亭区 |
18 |
287.53 |
39.25 |
21 |
高新区 |
18 |
183.39 |
25.03 |
21 |
附件2
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
指 标 |
单 位 |
2015年 实际值 |
2020年 |
||
目标值 |
变化幅度/ 变化率 |
||||
工业 |
|||||
单位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能耗 |
[-20%] |
||||
电厂火力供电标准煤耗 |
克标准煤/千瓦时 |
312.3 |
304.12 |
-8.18 |
|
水泥熟料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113.54 |
106.9 |
-6.64 |
|
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1292.62 |
1261.69 |
-30.93 |
|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236.76 |
224.9 |
-11.86 |
|
黄磷单位产品电耗 |
千瓦时/吨 |
13035.73 |
12807.33 |
-228.40 |
|
烧碱综合能耗(隔膜法) |
千克标准煤/吨 |
464.02 |
452.42 |
-11.60 |
|
烧碱综合能耗(离子膜法≥30%) |
千克标准煤/吨 |
320.61 |
312.59 |
-8.02 |
|
烧碱综合能耗(离子膜法≥42%) |
千克标准煤/吨 |
349.78 |
341.03 |
-8.75 |
|
平板玻璃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重量箱 |
13.36 |
12.5 |
-0.86 |
|
建筑 |
|||||
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累计面积 |
万平方米 |
+50 |
|||
城镇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累计面积 |
万平方米 |
+50 |
|||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
% |
50 |
+30 |
||
交通运输 |
|||||
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率 |
[-6.5%] |
||||
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率 |
[-6%] |
||||
新生产乘用车平均油耗 |
升/百公里 |
6.4 |
|||
公共机构 |
|||||
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
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
[-11%] |
|||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 |
千克标准煤/人 |
[-10%] |
|||
终端用能设备 |
|||||
燃煤工业锅炉(运行)效率 |
% |
70 |
75 |
+5 |
|
电动机系统效率 |
% |
70 |
75 |
+5 |
|
一级能效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市场占有率 |
小于55kW |
% |
15 |
30 |
+15 |
55kW至220kW |
% |
8 |
13 |
+5 |
|
大于220kW |
% |
5 |
8 |
+3 |
|
一级能效电力变压器市场占有率 |
% |
0.1 |
10 |
+9.9 |
|
二级以上能效房间空调器市场占有率 |
% |
22.6 |
50 |
+27.4 |
|
二级以上能效电冰箱市场占有率 |
% |
98.3 |
99 |
+0.7 |
|
二级以上能效家用燃气热水器市场占有率 |
% |
93.7 |
98 |
+4.3 |
注:[ ]内为变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