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鄂发[1999]20号),为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强其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建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第二条 为规范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省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省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按规定转入的其他收益。
第四条 省创新基金为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配套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和符合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 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省创新基金面向省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2、企业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3、省创新基金支持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七条 省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第八条 对属于低水平重复建设、单纯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项目,不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省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有偿使用的方式给予支持: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创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2、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项目。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贷款贴息按贷款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助,但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3、资本金投入;对少数技术起点高,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后续创新潜力、有望形的兴产业的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4、有偿使用:对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以资金有偿投入方式为主,借款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年,并按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逾期借款比照银行加收滞纳金的办法加收占用费。
第十条 项目无偿资助额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布的项目指南,对凡符合省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等有关材料,经推荐单位(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高新中心),省高新中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统一受理并负责初审。
第十二条 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省高新中心组织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符合招标条件的,由省高新中心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省高新中心根据招标情况和评估、评审意见,提出省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必要时,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可以对评估结果进行复议。项目建议经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后,由省高新中心与企业签定合同,并据此办理相手续。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每年分批向社会发布省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学技术厅对省创新基金进行共同管理,并向省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省财政重点负责对省创新基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年度终了,负责对全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八条 省高新中心在省科技厅、财政厅的指导下负责项目受理、评估、评审、招标等日常管理工作(其相应的工作经费、收益管理、责任制等实施细则另订)。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省创新基金设立专户,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新中心审核,报省财政厅和省科学技术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国家有关进行财务清算,企业负责人应当对已做的工作、资金使用情况等提出书面报告,并将剩余资金如数上缴省高新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