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科技规计〔2009〕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统计局,东湖、襄樊高新区 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运行监测,发展壮大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联合制订了《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运行监测,发展壮大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高新技术产品的登记备案与管理。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负责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登记备案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年)》,划定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范围如下(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调整,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根据国家规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和公布):
(一)电子信息;
(二)先进制造;
(三)新材料;
(四)生物与新医药;
(五)新能源及节能;
(六)资源与环境;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其它对传统产业改造有重大影响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标准和条件:
(一) 产品应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领域范围,产量达到一定规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或《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年)》的范围;
2、列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
3、获得国家、省(部)各类科技进步及其它技术创新奖励;
4、列为国家、省(部)重点新产品。
(二)产品采用的技术先进、成熟、实用;
(三)产品的质量经过国家、省(部)、市级技术检测部门的检测,并有检测合格证书;
(四)产品的技术源头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清楚;
(五)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等质量要求;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佐证材料(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及用户意见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技术合同和相关材料;
4、其他应当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根据本管理办法,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的受理工作;各市(州)科技局、统计局负责初审工作;东湖、襄樊高新区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的受理及初审工作。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根据各地上报的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对符合高新技术产品登记条件的企业产品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同一家企业的系列产品只作为一个产品进行登记,高新技术产品登记有效期一般为5年。
第九条 经登记备案的高新技术产品纳入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并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