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将获中央资金支持

来源:暂无 时间:2015-05-20 11:43:14 访问人数:2757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昨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从2015年起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中央财政将给予奖励资金支持。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奖励总额为9亿元,一般城市(含直辖市所属区、县)奖励总额为6亿元。

  《通知》要求,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示范城市奖励支持,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示范城市不得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用于基地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要重点强化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应聚焦小微企业发展必需的内容:对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经营场地、生产厂房费用等;改进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形成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协调落实支持创业就业以及鼓励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等。

  示范城市应推广创业创新基地的成功做法与成熟经验,完善对基地外其他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扩大政策惠及范围。

  《通知》指出,中央财政将给予示范城市奖励支持。示范期内,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奖励总额为9亿元,一般城市(含直辖市所属区、县)奖励总额为6亿元。示范期为3年,奖励资金分年拨付。

  《通知》还指出,将对示范城市实行绩效考核,建立退出机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对示范城市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示范工作的城市,扣回奖励资金并责其退出示范;对示范工作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城市,按奖励资金规模10%加大奖励。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择示范城市。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将联合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组织现场公开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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