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信电力〔2014〕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省直有关企业:
为规范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推动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工业转型升级(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8月4日
湖北省工业转型升级(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国家工信部《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推动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省级财政设立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对调整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有关意见的复函》(鄂财企字〔2014〕1491号)精神,该专项资金并入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为规范开展湖北省工业转型升级(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结合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范围:
(一)电力需求侧管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与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
(二)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重点项目建设;
(三)电力需求侧管理公共平台建设与维护;
(四)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宣传、培训、奖励;
(五)符合国家、省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政策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申报单位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运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主要产品(及生产工艺)或服务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
(四)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对于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的促进效果明显;
(二)项目在我省境内,在相关行业、领域有较好推广前景;
(三)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四)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申报资料:
(一)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审计的项目单位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经论证的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
(四)项目实施合同或核准(备案)、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
(五)已开工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等情况说明;已投运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实际运行状况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六)项目建设已投入资金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竞争性分配及监督,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按照《湖北省工业转型升级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经信规划〔2012〕25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