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机构入驻标准

一、银行

二、融资担保机构
2.1 成立2年(含)以上,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2 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地并具有相应的担保专业队伍;
2.3 担保费率低于(含)3%;
2.4 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
2.5 具有省级职能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6 累计服务50家以上企业。

三、小额贷款机构
3.1 成立2年(含)以上,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2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以及较强的专业人员;
3.3 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3.4 具有省级职能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3.5 累计服务50家以上企业。

四、管理咨询机构
4.1 成立2年(含)以上,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2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以及较强的专业人员;
4.3 拥有丰富经营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职或兼职咨询专家、顾问5人以上;
4.4 拥有成熟的企业管理咨询案例和服务经验;
4.5 累计咨询或诊断服务中小微企业10家以上。

五、培训机构
5.1 成立2年(含)以上,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5.2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以及较强的专业人员;
5.3 拥有专职或兼职培训教师5人以上;
5.4 拥有成熟的培训体系和培训课程;
5.5 累计培训服务企业各类人员2000人次以上。

六、法律服务机构
6.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2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以及较强的专业人员;
6.3 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6.4 累计服务企业10家以上。

七、信息化服务机构
7.1 成立1年(含)以上,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7.2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以及较强的专业人员;
7.3 累计为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10项以上。

八、创业服务机构
8.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8.2 具有与提供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场地、人员、机构等服务资源和设施。


九、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9.1 成立 2 年(含)以上,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9.2 有开展业务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以及具有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专业资质的培训从业人员;
9.3 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9.4 累计服务企业人员1000人次以上。

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0.1 成立 2 年(含)以上,以知识产权服务为主营业务;
10.2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职服务机构;
10.3 有开展业务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10.4 拥有10名以上专职从事知识产权业务,并具有专利代理人或商标版权代理人资格;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十一、财税服务机构
11.1 成立1年(含)以上,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1.2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以及较强的专业服务团队;
11.3 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关资质等,如?峒剖Γㄗ⒉峄峒剖Γ⑺拔袷Γㄗ⒉崴拔袷Γ┑龋?br> 10.4 拥有10名以上专职从事知识产权业务,并具有专利代理人或商标版权代理人资格;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十二、节能减排服务机构
1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12.2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12.3 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十三、节能减排服务机构
13.1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以及较强的专职服务团队。

十四、其他服务机构(工商代理、企业文化、市场推广等)
14.1 成立1年(含)以上,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4.2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以及较强的专业人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14.3 累计服务企业20家以上;
14.4 具备国家或有关部门核发的提供服务相关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