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和完善我市中小制造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帮助中小制造企业增加信用,缓解中小制造企业资金流动性紧张,实现中小制造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2亿元中小制造企业应急帮扶基金,取消基金使用费,对因流动资金困难不能按期支付水费、电费、气费的中小制造企业可实行3个月的帮扶。所有拟享受此政策的企业须与市经信局签订信用承诺书。对帮扶3个月后仍无法续交水费、电费和气费的中小制造企业,取消继续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缴已帮扶的款项。
第三条 积极开展存量资产招商或新建重资产招商,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招商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自与我市相关地方签订正式协议开始,厂房(包括车间、仓库、办公用房等)租赁费用实行“三免两减半”。对新建和存量资产用于新工业项目招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征收3个工作日内全额奖补。
第四条 流动资金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交税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季度缴纳,每年可申请变更一次缴纳期限;提高出口退税效率,确保一、二类出口企业3—5个工作日内退税到账,力争当天退税到账;三、四类需严格审核的出口企业,确保在12个工作日内退税到账。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支付的进项税额由目前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为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第五条 流动资金困难的中小制造企业,可按季度缴纳社保“五险”,年底前必须结清;在6个月期限内且于当年11月30日前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可用于缴纳社保“五险”。
第六条 对中小制造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经与相关企业协商一致,供水、供电、供气单位采用“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按月收取。
第七条 摸清中小制造企业培训需求,免费为企业集中开展产教联合培训。
第八条 加强清理各地、各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制造企业账款,建立工作台账,督促欠款单位制订还款计划,确保2019年底以前全部还清拖欠账款,并不再发生新增非正常欠款。
第九条 取消我市有关中小制造企业的各类保证金,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可以承兑汇票保证或履约保险保证方式执行。
第十条 加强中小制造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与省再担保集团对接,落实“4321”风险分担机制。政府全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制造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不得收取保证金,单户500万元以下担保贷款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00万元以上不得超过1.5%。社会担保机构为中小制造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费率低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0%的,财政给予社会担保机构0.5个点的补贴。
第十一条 加强中小制造企业金融服务,大力推广中小制造企业“纳税信用贷”“应收账款贷”“无还本续贷”“集合贷”“绿色贷”等模式;大力支持中小制造企业发行“集合债”“绿色债”,财政全额补贴担保费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银行业“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制度,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禁止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对顶风违纪的银行,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第十三条 引导市场主体在我市成立中小制造企业供应链产业基金或商业保理公司,为中小制造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服务,财政给予服务费用30%的补贴;支持中小制造企业账款质押贷款或贴现,对大型龙头企业开展账款即收即付的不超过9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财政给予商业银行的质押贷款利息或贴现费用25%的补贴。
第十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经信局局长为副总召集人,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招商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襄阳市中心支行、襄阳银保监分局、汉江国投、汉江控股、国益公司、襄阳中环水务有限公司、襄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襄阳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集。各成员单位在此办法印发一个月内,结合各自工作任务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实。本办法所需财政支持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各县(市)、襄州区可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的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经信局及相关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