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激励企业研发新政11条

来源:暂无 文号:暂无 时间:2017-03-24 访问人数:12042


湖北省人民政府近日出台《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将从
11个方面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给予政策资金扶持,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研发积极性。

   办法提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当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

   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定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办法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企业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鼓励与省内高校开展研发合作,凡委托给在鄂高校的技术研发项目,按支付给高校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军民融合,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首次使用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重大设备的企业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办法还提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按不超过30%的比例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主办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中小企业服务大楼3楼 邮编:430077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713号 鄂ICP备1300346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