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宜昌市、潜江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含来自于自备电厂电量)不加价;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每吨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8元。电解铝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执行,每年根据上年实际电耗水平执行相应的电价标准。
经《省经信委关于电解铝生产企业2014年度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核查情况的函》(鄂经信节能函〔2015〕239号)确认,全省现有的3家电解铝企业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长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潜江市正豪华盛铝电有限公司2014年度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均低于每吨13700千瓦时。根据国家对电解铝企业实施阶梯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上述3家电解铝企业2015年度铝液电解用电不加价。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