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做到目录之外无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权。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和规则,不断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对于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发布工作,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及时发现、妥善处理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保障市场价格平稳运行。进一步强化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引导、督促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和服务,推进行业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2〕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