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

来源:暂无 文号:暂无 时间:2015-10-15 访问人数:13965

武汉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黄冈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建立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长江航运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由我省长江沿线五市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梳理本地区长江沿线各港口收费项目,认真填报《湖北省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调查表》(详见附件),对照中央和我省有关目录清单提出初审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于1020日前分别上报省物价、财政、交通主管部门。省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核、制定公布我省的长江航运收费目录清单(1031日前完成),具体审核分工按照三部委文件规定执行。

二、落实完善长江沿线港口收费公示制度。新制定的长江航运收费目录清单以及各港口根据服务需要自行制定的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项目全部纳入收费公示范围。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对外发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公示内容、方式。公示内容要明细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投诉电话等;公示方式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由公示单位按照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规格、式样制作。收费公示栏要位置明显醒目,方便阅读。

沿江五市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指导港口经营者和有关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1115日前沿江五市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长江沿线各港口经营者和有关收费单位完成收费公示工作。

三、建立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今后确需新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或增加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并纳入长江航运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的项目、标准等内容应随国家政策调整变化及时作出动态调整,并对公示栏进行更新。确保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及时准确。

四、加强组织实施。沿江五市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长江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对本行政区域长江沿线港口码头、航运企业和各类收费单位,所有涉及长江航运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进行全面调查,确保无遗漏。省价格、财政、交通部门将组织专项督导检查,确保长江航运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

沿江五市要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21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电话: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027-87238122

省财政厅综合处      027-67818756

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  027-83465344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12号)

2.湖北省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调查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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