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销售电价的通知

来源:暂无 文号:暂无 时间:2015-10-28 访问人数:13423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1539号)精神,从2015101日起,在全省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其中包括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停止征收后,所有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销售电价同步降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地区。全省所有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

二、降价标准。降价标准为各地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具体降价标准:武汉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下调1.5/千瓦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下调1.3/千瓦时,其他类别用电价格下调1/千瓦时;武汉市之外的其他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下调1.2/千瓦时,其他类别用电价格下调1/千瓦时。

此轮降价后,全省销售电价执行统一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销售电价具体标准详见文件所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执行时间。2015101日起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监督,确保本次降低销售电价措施落实到位,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降价标准和执行时间与用户及时结算。

 

附件: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湖北省物价局     

         20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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