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涉企收费清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来源:暂无 文号:暂无 时间:2015-10-21 访问人数:10064

省政府各部门: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涉企收费工作,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针对近日中央媒体曝光我省个别单位涉企乱收费问题,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省直各部门引以为戒,认真自查,坚决整改。现就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查整改内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重点清查整改:是否存在超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范围的收费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标准的收费行为;对小微企业从2015年1月1日起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仍在继续收费;对省级从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和暂停的4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是否仍在继续收费;对中央从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和暂停征收的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抢时间、超标准征收。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方面。重点清查整改:是否存在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越权设立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是否存在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提高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是否存在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三)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方面。重点清查整改: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强制企业入会收费的;强制企业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赞助捐赠、订购刊物收费的。

  二、清理整改方式

  (一)单位自查阶段(11月10日前)。省直各部门要对照清查整改范围,逐一对本单位(本系统)所涉及到的涉企收费进行清理核实,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提出处理意见,立行立改。

  (二)集中抽查阶段(11月20日前)。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对省直各有收费管理权限的单位开展集中抽查,主要检查各部门是否认真开展自查,是否仍存在巧立名目、搭车收费、捆绑收费、超目录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针对集中抽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三)总结上报阶段(11月30日)。省直各部门要对本部门(系统)开展涉企收费清查整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工作中出现的薄弱环节,要深入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省直各部门自查整改情况请于11月30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综合处、省物价局收费处(联系人:孙天成,027-67818756;杨城,027-87235391)。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治理涉企乱收费,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具体行动,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省直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开展涉企收费清查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要求上来,自觉做好涉企收费清查整改各项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省直各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按照规定时间节点,集中精力对本部门、本系统及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涉企收费开展全面清查,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三)健全长效机制。省直各部门要结合本次涉企收费清查整改,进一步强化收费目录清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加快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避免涉企乱收费现象反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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