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我市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运行,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1个保险年度内,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从10万元提高到24万元。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至24万元的部分,个人支付比例不变,应当由医疗保险支付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共同负担,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比例支付,余下的差额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24万元的,继续执行现行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
二、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在个人窗口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应当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三、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大额医疗保险费征收方式的调整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