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中小微企业发展调度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促进我市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发展调度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潜力、急需流动资金周转的城区(含黄石经济开发区,
下同)中小微企业(含服务业,下同)发展生产,实行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发展调度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和市商务委共同负责监管。
第二章 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中小微企业发展调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我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资金投向必须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严格按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突出重点原则。突出支持产业集聚、产业升级、效益增长的中小微企业和项目,不断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后劲。
(三)注重效益原则。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收入增长快、财政贡献突出、提供就业岗位多的中小微企业和项目;支持节能环保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有
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中小微企业和项目。促进其快速形成规模,提升企业效益和财政贡献率。
(四)引导放大原则。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发展调度资金的示范、引导、撬动和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向优势产业和优势企业聚集,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五条 中小微企业发展调度资金的使用范围及重点:
中小微企业发展调度资金面向城区内中小微企业。为配合推进全市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聚、资源集约。重点支持有市
场、有效益、有发展潜力但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
第六条 申请中小微企业发展调度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三)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申请中小微企业发展调度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请发展调度资金的理由;
(三)资金用途及效益预测。
第八条 中小微企业发展调度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一) 市财政局、经信委、商务委根据各城区实际情况,下达当年发展调度资金计划。
(二)各城区财政局会同经信局、商务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申请。
(三)各城区企业,向所在地财政局、经信局、商务局申报。
(四)各城区财政局会同经信局、商务局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报市财政局、经信委、商务委备案。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中小微企业发展调度资金提供的使用期限为1年。不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十条 各城区财政局、经信局、商务局共同对资金安全负责,保证资金可靠运行。对发展调度资金,逾期未还款,直接从城区财政调度资金中划扣。
第十一条 使用发展调度资金的企业,按照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 建立资金监督检查体系。市财政监督局定期对发展调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企业,取消其在以后年度申报发
展调度资金的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发展调度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发展调度资金的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今后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发展调度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
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