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8日
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将会展业培育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先导产业和新的增长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对在我市举办会展的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的奖励和补助,对引进展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以及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支出。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要会展项目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论坛、会议。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会展办)共同负责。
市财政局是会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和资金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安排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审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项目完成情况并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市商务局(市会展办)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具体包括:结合我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编报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和年度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审核会展项目资金申请;开展会展总体形象宣传以及申报使用会展业的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费用。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会的奖励;
(二)对自主品牌展会、新创办展会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展会的培育、扶持补助;
(三)申办和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的奖励及支出,以及展会落地所产生的公益性费用;
(四)宣传推介我市会展环境,开展会展规划、调研、统计、培训、评估、资质评审以及对取得国际认证的机构或者项目的支持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五)市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服务工作开支;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开支。
第七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申办、市人民政府作为举办单位以及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展项目,采取一事一定的办法,其支持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从其他渠道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会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以及人才交流会等不在会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 所有展会应当在专业展馆和会议场所举办,在其他非专业展馆和会议场所举办的各类展会均不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章 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展览举办奖励
(一)奖励的条件和原则
1.展览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予以奖励;
2.展览举办天数应当在3天以上(含3天);
3.对展览规模连续增长的同一展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届(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览,可适当延长奖励时间。对连续2届(年)规模没有增加的展览[规模在4000个展位以上(含4000个)的大型展览除外]自当届(年)起不予资金奖励,展览规模增长后再重新予以奖励。
(二)展览奖励标准
1.对在我市举办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的展览给予奖励。以500个标准展位奖励5万元为基数,展览较上届每增加25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
2.室外展位数按照0.5的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数。
第十二条 展览培育补助
(一)对在我市新创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发展潜力大且规模在25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250个)的展览,按照竞争性原则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办)择优选取进行重点扶持,按照实际展位数给予5届(年)补助,每届(年)每个展位补助300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举办、被市商务局(市会展办)选定为重点扶持,且连续举办了2届(年)、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500个)的展览,自第3届(年)起,每届(年)每个展位补助35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中途有停办的,自重新在我市连续举办2届(年)起,按照本标准享受培育补助。补助累计年限为5年。
(三)为引导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览联合办展、共创品牌,对整合资源后展览规模在15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1500个)的展览,当年可一次性享受培育补贴30万元。
(四)对我市定期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展览,根据需要给予补助。
(五)享受培育补助的展览不再享受展览举办奖励。
第十三条 展览引进奖励
(一)对引进至我市首次举办且展览规模在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1000个)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以引进1000个标准展位奖励6万元为标准,引进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
(二)享受展览引进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享受其他奖励和补助,在展览引进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引进单位和个人承担;
(三)政府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相关公职人员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会议举办奖励
(一)奖励的条件和原则
1.会议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优扶大”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会议进行奖励;
2.会议举办天数应当在2天以上(含2天)且应达人数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含2晚);
3.对同一会议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届(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会议,可适当延长奖励时间;
4.国内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国际性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含5个)国家或者地区参会人员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二)会议奖励标准
对参会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且市外参会人数单日在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国内会议和境外参会人数单日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奖励,会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以参会总人数单日达到500人且市外参会人数单日达到300人奖励3万元为基数,国内会议单日每增加200名市外参会人,奖励金额增加2万元。
2.以境外参会人数单日达到100人奖励10万元为基数,国际性会议单日每增加100名境外参会人,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
第十五条 额外奖励
(一)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占整个参展比例在30%以上(含30%)的展览给予15万元的额外奖励,参展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
(二)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副总裁以上人员或者知名专家学者参会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会议给予10万元的额外奖励,参会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2万元。
第十六条 基础性、保障性费用
(一)宣传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活动的宣传推介,光盘、刊物等会展业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以及其他方式的宣传费用。
(二)申办经费
用于我市争(申)办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者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展览、会议的各种直接费用,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者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三)国际认证经费
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者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者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的奖励。
(四)其他工作经费
用于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包括规划编制、网站建设、调研、统计、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五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一)项目备案。各项目申请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展会举办前3个月向市商务局(市会展办)进行项目备案,未经备案的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二)现场评估。经备案的各项目申请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展会举办前15日内向市商务局(市会展办)提出项目评估申请,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办)组织开展进场评估工作。
(三)递交材料。展会举办结束后,各项目申请单位和个人须向市商务局(市会展办)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材料(有关证照可为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个人身份证明;
3.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4.《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
(2)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展会批准文件;
(3)展会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4)展会主办、承办单位协议;
(5)展览提供展馆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展位示意图)、参展商名录(电子版);会议提供会议议程安排、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参会人员名单以及酒店住宿费用明细单;
(6)展会由多个单位共同主办、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7)展会总结报告及展会实际收支明细;
(8)申请引进奖励的,还应当提供主办方出具的引进过程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文件及资料需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市会展办)对符合补助或者奖励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集中初审,市财政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后,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办)通过“武汉会展网”(www.wh-expo.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会展办)要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定期对有关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用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补助、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的会展专项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二)不按照程序申报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三)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展会存在安全问题或者其他违规行为的。
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市会展办)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我市以前制发的有关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