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信规〔2010〕267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效遏制高能耗行业盲目扩张和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从项目建设源头把好节能准入关,推动工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特制定《湖北省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专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二日
湖北省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效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和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从项目建设源头把好节能准入关,积极推动工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投资的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化工、火电、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磷化工、合成氨、氯碱等高耗能行业新增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增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其它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各地应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扩大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三条按照现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权限内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时,需提交由有相关节能评估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能耗状况与能耗指标分析、节能措施与节能效果分析、评估意见等内容。
第五条负责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在收到企业报送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节能评估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是否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审查意见作为项目是否核准、备案及开工建设的重要条件。经审查不合格或未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项目主要工艺路线、主体设备等建设内容及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批准之日起超过两年才开工建设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报告应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第七条项目建成后,应将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纳入验收。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文件失实的,工业投资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的落实与能效指标的达标。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