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樊城区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暂无 文号:暂无 时间:2020-06-06 访问人数:15196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全区的对外贸易成果,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增强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规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30号)及《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外经贸专项资金。每年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外经贸发展和奖励,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二、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辖区内当年实现自营出口的生产性企业,按照海关统计数据,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下的,按出口数额每1美元奖励0.035元人民币;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每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对辖区实现出口的贸易性企业,按照海关和商务部门认定的数据,按出口数额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三、对出口实现零突破的外贸企业实行奖励。积极培育外贸出口经营主体,鼓励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凡获权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实现零突破,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0.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当年出口不仅实现零突破且出口总额达100万美元(含)的,另给予0.5万元人民币奖励;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净增100万美元,再给予0.5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对当年出口业绩增长突出的外贸企业实行奖励。对辖区年度自营出口总额超500万美元(含)的生产性企业,完成去年基数的,在享受上述相关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5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净增100万美元,再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实行国际国内重要展会补贴制度。外贸企业参加由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区政府组织或认定的国内展览会及国际专业展会,在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各种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后,对于参展相关费用中未得到支持的剩余部分,由区财政给予50%的补贴,补贴时间为当年。

六、实行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奖励制度。大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以优势外贸企业为龙头,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对新获国家出口名牌商品的外贸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新获省级出口名牌商品的外贸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运营发展。对我区为中小微出口企业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企业,在其申报襄阳市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并获得支持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区为企业进出口贸易提供稳定、可靠、便捷的网上洽商、交易等,且能带动我区企业实际出口的电子商务平台,在其申报襄阳市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并获得支持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入驻上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入驻费奖励。

九、切实加强对外经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成立外经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商务部门加大对外经贸企业的培育力度,积极为企业争取各类商务项目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并会同有关部门培训外经贸专业人才;财政部门积极为外经贸发展争取专项资金,对企业有关扶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退税流程,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利用信息技术实现退税业务“网上办理”、“限时办结”,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办结退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出口商品的品牌培育,帮助外贸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

十、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有效期二年。2015年6月17日印发的《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樊政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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