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一、名称内容
(八)降低用工成本。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
二、适用范围
对省内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不含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也不含生育保险费。减征的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减征期限为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实施减征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减征政策。
三、享受或办理的程序
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规定及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求办理。
减免流程: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月核定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并在信息系统中增加字段记录已减免金额,同时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减免费额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信息按现有数据交换方式通过社会保险费共享平台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
四、办理材料
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规定及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求办理。
五、负责单位
省医疗保障局。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如遇相关问题,可向省及各地医疗保障局反映。
省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027-87265900。
第二条
一、名称内容:
(二十五)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采取‘先帮扶,后认定’方式,落实落细…医保…等社会保障政策,防止因疫致贫返贫。”
二、适用范围:
对扶贫、民政部门提供的认为符合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等救助条件的人员名单,照单全收,先按规定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后补办手续。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医中救助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救助对象凭医保卡或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申请医疗救助。
2.申请医后救助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救助对象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递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确认。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四、负责单位:
省及各地医疗保障局
五、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如遇相关问题,可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027-8726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