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暂无 文号:暂无 时间:2018-06-08 访问人数:24619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决定》(鄂发〔2018〕11号)精神,正确把握“五个关系”,扎实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三篇文章”,省人民政府决定集中力量打好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

  现将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的《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方案》《湖北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湖北省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湖北省长江段和汉江沿线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湖北省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方案》《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湖北省企业非法排污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方案》《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湖北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等14个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十大标志性战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由副省长曹广晶同志任指挥长,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应成立指挥部和工作专班,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以湖北长江大保护为主战场,以十大标志性战役为主抓手,系统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提升湖北长江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压实工作责任

  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系统务实推进,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专项战役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担当作为,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政策沟通衔接和对下检查指导,真正硬碰硬、实打实,务求决战决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各地要在全省统一指挥下,落实属地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配套政策和推进措施,做到具体化、项目化、工程化,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三、强化督查考核

  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十大标志性战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和督查考核。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扬、给予奖励,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主动攻坚。要坚决防止空喊口号、流于形式,着力革除“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四风”新表现形式。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慢作为、不作为的,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问责。

  四、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选树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十大标志性战役,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018年6月8日

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大力开展沿江化工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凡不符合规划区划或安全环保条件、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现有化工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或迁入合规园区、改造升级。其中: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沿江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含关闭、改造、搬迁或转产,下同)。

  1.已在合规化工园区内(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经过合规程序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下同),符合相关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低,尚未达到安全、环保标准要求,经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评估认定(下同),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须就地改造达标(指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达到规划、区划、环保和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与标准的统称,下同)。

  2.不在合规化工园区内,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低,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须搬迁进入合规化工园区(企业厂区边界距江应大于1公里),并达到规划、区划、安全和环保要求。

  不在化工园区内的极少数大中型化工企业,经评估认定,安全、环保均已达标的,可以暂不搬迁,但必须制定更高要求的改造计划。

  3.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安全和环保风险较大,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须由地方政府依法责令关闭退出或转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沿江1-15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关改搬转。

  1.已在合规化工园区内,符合相关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低,尚未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须就地改造达标。

  2.不在合规化工园区内,安全、环保和卫生风险较低,尚未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环保要求的,应就地改造达标,或通过搬迁进入合规化工园区(企业厂区边界距江应大于1公里),达到规划、区划、安全和环保要求。

  3.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大,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须由地方政府依法责令关闭退出或转产。

  二、工作措施

  (一)确定关改搬转企业名单与方式。对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全面、真实、准确地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的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现有化工企业的规划、区划及安全、环保条件及所在化工园区合规情况,2018年6月底前,确定关改搬转化工企业名单和关改搬转方式。(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安监局、省环保厅)

  (二)细化工作方案。在调查摸底、评估认定的基础上,按照工作目标要求,统筹制定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方案和“一企一策”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表、划定路线图,做到工作目标、推进措施、完成时限、督办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六落实”。2018年7月底前,各地将本地工作方案和“一企一策”任务清单报送省经信委。省经信委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等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告。(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三)组织实施关改搬转。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并协助企业开展关改搬转(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加强协调、检查、督办,确保关改搬转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住建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政策支持

  (一)严格产业政策。严格产业政策,沿江1公里内禁止新建化工项目和重化工园区,沿江15公里范围内一律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淘汰落后产能,综合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推进不达标或不合规落后生产技术、装备和生产企业淘汰。严控新增产能,对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控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每年统筹安排2亿元省级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资金支持关改搬转工作,其中:省级财政每年新增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省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每年调剂1亿元;省财政在安排地方债券时对沿江有化工企业整治任务的市(县、区)予以倾斜,支持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对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给予贷款贴息、基建投资补助、职工安置等支持。各地要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和化工园区规范提升;鼓励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通过设立的子基金,重点支持化工企业关改搬转项目;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提供担保服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项目可享受搬迁改造后运营前3年新增地方财政收入返还企业的优惠政策;实施搬迁改造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搬迁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对搬迁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因搬迁改造、关闭退出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化工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于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于工业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对搬迁改造、关闭退出企业腾退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各地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理。(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依法依规参与化工企业搬迁改造。(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妥善处理关改搬转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强化企业法人信用,坚决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湖北银监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妥善解决因关改搬转中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坚持企业主体责任与地方组织、社会保障相结合,积极做好再就业服务,多措并举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关改搬转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对正在实施关改搬转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企业停产前及停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停产后的安全、环保处置,确保企业关改搬转过程不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不遗留安全、环保隐患。(牵头单位:省安监局、省环保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纳入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攻坚指挥部统筹管理,协调推进。(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攻坚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承担关改搬转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责任单位、配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产业准入、财税金融、土地供应、环保安全、职工安置等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部门协作。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要履行牵头责任,搞好统筹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加强协同配合,抓紧制定细化配套政策措施。严格把握好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的政策界限和职责要求,其中化工企业的界定由经信部门会同工商、统计部门负责;区划、规划及合规化工园区的界定由发改部门负责,长江经济带土地利用空间规划由国土部门负责;环保达标的界定由环保部门负责;安全达标的界定由安监部门负责。(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三)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关改搬转工作推进情况“月调度、季督办、年考核”和交账销号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各地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开展督办检查和年度考核,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完成关改搬转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推进落实、督办检查、交账考核和销号备案等管理台账。开展中期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攻坚指挥部成员单位)

  (四)加强检查督办。将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列为各地、各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地关改搬转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跟踪督办,及时跟踪分析和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环保厅)

湖北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情况的通知》,全省设区市共有城市黑臭水体148条。到2018年底,全省50%的城市黑臭河道疏浚一遍;武汉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其余设区城市建成区实现河(湖)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全省设区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全省设区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实施、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全省设区市均要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并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到2019年底,全省设区市75%的城市黑臭河道疏浚一遍,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到2020年底,全省设区市100%的城市黑臭河道全部疏浚一遍,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90%。

  二、工作措施

  (一)深化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全省设区市要建立建成区内水体台账,摸清水体本底环境质量,开展点源、面源、内源污染情况调查分析,并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进行识别判定,对新排查出的疑似黑臭水体,识别结果经省级住建、环保部门核查认定后上报,并列入黑臭水体整治名单。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档案,按照“一水一策”原则,编制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整治措施和实施周期,并排定各年度整治计划。各设区市要在2018年7月底完成实施整治方案编制、审批、报备。各地要按照年度计划,对列入整治的黑臭水体,制定详细的整治工程设计方案,做到整治任务项目化、项目工程化、恢复生态化、运营长效化;对于已确定的工程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完善审批手续,力争尽早开工;同时加强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储备,实行挂图作战。

  (二)开展河道排水口专项整治。把控源截污作为整治黑臭水体的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措施,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彻底查明河道两侧排放口的位置、排放量,通过改造排水管道、封堵排水口、敷设截污管道、设置调蓄设施等措施,做到旱天污水不入河,控制雨天溢流频次。环保、建设(水务、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路边餐饮、洗车、绿化等排污、排水的执法管理,加大乱排乱倒、偷排偷倒行为的整治和查处力度。强化道路保洁作业管理,严禁将餐厨垃圾、树叶、机扫残液等,向雨水管道(管井)中倾倒。

  (三)加强黑臭水体内源治理。科学确定疏浚范围和疏浚深度,合理选择底泥清淤季节,利用生态清淤方式清理水体底泥污染物,妥善运输和处置底泥,严防二次污染。到2020年底,各设区市黑臭水体全部疏浚一遍。清理城市水体沿岸积存垃圾,做好河岸、水体保洁和水生植物、沿岸植物的季节性收割,及时清除季节性落叶、水面漂浮物,严厉查处向河湖倾倒垃圾、污水的行为。

  (四)推进水系沟通和活水循环。加强城市“蓝线”规划管控,新建城区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沟塘,严控侵占河道水体行为,保持城市现状水面不减少。创造条件恢复已覆盖的河道水体,打通“断头河”,加强城市水系沟通,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充分挖掘城市河道补水水源,优先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清洁雨水作为补充水源,加强补给水水质监测。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补充水源经湿地等设施进一步净化后,排入河道,逐步提升水体自净能力。

  (五)开展河道岸线环境整治。加快对河道两岸违法建设的清理,对“三面光”硬质驳岸的非行洪排涝骨干河道,有计划实施生态化改造。因地制宜选择岸带修复、植被恢复、水体生态净化等生态修复技术,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加强城市河道沿岸绿化和滨水空间规划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滨水空间,改善人居环境。积极引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通过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海绵体”,控制初期雨水面源污染,改善河道水环境。

  (六)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8年,全省设区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实施、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继续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优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布局,满足城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基本全收集、全处理的需要。2020年,全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七)加快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各设区市在对排水管网现状排查的基础上,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各地要制定管网建设改造计划,2018年9月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并于10月底前报省住建厅备案,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雨污分流改造。

  (八)加强排水管网问题整治。对雨污混接、排水管道及检查井各类缺陷进行维修改造,减少污水外渗或河水地下水的倒灌,提升污水处理效益;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加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加强雨污水管网运行养护,选择有经验的设施养护队伍,保障运行维护经费,确保排水管道正常运行。

  (九)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要求,加快建设区域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全部安装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按照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和泥质标准要求,结合各地实际,优先选用碳排放量低、资源利用率高的污泥处理处置(利用)技术路线。加强污泥减量化技术、脱水技术、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十)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全面落实河湖长对黑臭水体的管护责任,切实加强各项管护制度建设,明确水体养护单位及其职责、绩效评估机制和养护经费来源;创新水体养护机制,按照干管分离的原则,积极推进水体养护市场化改革,形成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养护单位具体作业的水体养护模式。

  三、相关要求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设区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各设区市政府要将本级下一年度实施计划于当年12月底之前报省住建厅。

  (二)健全组织体系。各设区市政府是治理黑臭水体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要协同推进。住建部门负责黑臭水体治理的协调推进、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环保部门负责违法排污、排污许可管理的督查指导,并纳入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考核;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清淤、调水引流等工作的协调督导;农业部门负责黑臭水体周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财政部门加大对治理黑臭水体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发改部门加强对黑臭水体整治项目的资金支持和指导力度。

  (三)加强动态监督考核。建立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月报告、季通报、年考核”工作制度,聘请第三方机构不定期明查暗访,实施即检查、即通报、即督办、即整改,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实施工作问责和责任追究。各设区市政府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推进情况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对工作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各设区市要建立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报省住建厅,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要加强排水、排污许可管理,加大乱排乱倒、偷排偷倒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监督考核。对年度考核排名靠前的设区市和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挂钩。

  (四)强化工作指导。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指导制度,加强对设区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明确技术指导单位和专家,跟踪指导督促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对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把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时总结经验,提升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水平。

湖北省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全面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措施,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

  ——落实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95%以上,每年冬闲田种植绿肥面积200万亩次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每年建立植保绿色防控示范区100个,到2020年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落实畜禽粪污基本资源化利用。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2018年达到66%以上,2019年达到72%以上,2020年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8年达到72%以上,2019年达到82%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9年达到100%。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实施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本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落实水产健康养殖。到2020年,全省江河湖库天然水域网箱围网养殖全面取缔;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养殖水域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在全省适宜地区推广“双水双绿”稻渔综合种养模式。

  ——探索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新模式。在粮食主产区或环境敏感重点流域,以边界清晰的农区与小流域为整体单元,建设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区。

  二、工作措施

  (一)摸清农业面源污染底数。结合全国第二次农业污染源普查,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农业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调查,摸清农业污染源结构、总量与分布,为科学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服务,逐步构建基于环境资源承载力的农业绿色发展格局。2019年底,完成全省农业面源污染普查摸底工作。(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二)推进畜禽粪污基本资源化利用。巩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和禁养区关停搬迁成果,制定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实施方案,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农业发展新格局。强化规模养殖企业主体意识,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作用,结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9种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逐场“会诊”,科学确定“一场一策一方案”技术路线与工艺方案。推行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固体粪便堆肥利用、粪水肥料化利用、畜-沼-菜(果、茶、粮)等模式,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利用效益。积极争取中央预算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37个畜牧大县(市、区)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其中2018年,在襄阳市实施整市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4亿元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非畜牧大县(市、区)实施整县推进项目。(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三)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落实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普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进精准施肥,不断调整化肥使用结构,改进施肥方式,示范商品有机肥、绿肥、秸秆还田等有机养分替代化肥技术模式,在18个县示范实施肥水一体化技术,重点抓好宜都市等县(市、区)果茶菜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全域推广冬闲田绿肥种植技术措施;实施国家重大病虫防控、绿色防控以及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等项目,建立100个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办好25个全国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示范区和7个果蔬茶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区,在黄陂区、秭归县、蔡甸区继续开展蜜蜂授粉与病虫绿色防控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大力推进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培养扶持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推广大型自走式精准施药器械及植保无人机等先进施药器械,提高农药利用率和植保作业能力;继续做好《农药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程监管,强力推行高毒农药禁限用和定点经营制度,大力推行农药销售处方制。(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

  (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巩固中央环保督察成果,取缔江河湖库天然水域网箱围网养殖。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严厉打击“绝户网”“电毒炸”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捕捞行为,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开展水产养殖环境综合整治,出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规范水产养殖行为。推行水产健康养殖,推进鱼池改造升级,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推广“双水双绿”稻渔综合种养、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防控水产养殖污染。(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五)探索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新模式。选择边界清晰的农区和小流域为整体单元,以区域内农业面源污染突出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菜单式组装治理方案,探索新技术、新模式集成创新,引导带动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整体推进工作。(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环保厅)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定期研究,强力推进。(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二)科学制定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摸清县域农业环境问题,梳理区域农业资源、农业废弃物资源和农业产业结构,进行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做到技术路线清晰、创新点突出、实施主体明确、实施内容详实、规模适度合理、投资测算准确、建设起止时间明确,并明确资金筹措与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农业厅备案。(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大投入,省级财政适当增加以奖代补资金,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支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落实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设施用地、农业用电优惠政策。探索地方政府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粪污、秸秆、尾菜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补贴。鼓励利用国际融资项目或基金项目,引入新理念、新技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制度体系,逐步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机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监督考核。建立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为成员的省农业面源污染整治考核专班,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考核与重点项目监督评估。建立重大项目安排与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考核挂钩机制。(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

  (五)建立长效机制。逐步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多元化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环保新业态,鼓励引入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等第三方治理模式,逐步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预警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效运行机制。(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

湖北省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继续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治理成果,推进完成规范、提升任务的码头程序完备、规范运营。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积极推进砂石集并中心建设,防止非法码头死灰复燃。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安全、环保管理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改善生态环境条件,保障长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统筹推进港口岸线有序开发。

  (一)巩固非法码头治理成果,加大岸线生态修复工作力度。抓紧做好非法码头取缔后恢复岸滩原貌和滩地补植复绿工作,确保已取缔的非法码头(包括达不到规范提升标准应取缔的码头)岸线复绿率达到100%,复绿成活率达到100%,责任、举报公示牌设立率达到100%。

  (二)确保全面完成码头规范、提升任务。确保完成规范、提升任务的码头程序完备、手续齐全,安全环保设施到位,正常运营,责任、举报公示牌设立率达到100%。

  (三)坚持疏堵结合,推进砂石集并中心建设。坚持专项整治、疏堵结合,妥善解决部分砂石码头业主安置问题,抓紧推进砂石集并中心建设,分批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合作等方式,统一规划和建设砂石集并中心,确保沿江各县(市、区)至少有一个砂石集并中心建成运营,基本满足当地砂石供应需求。

  (四)创新科技手段,加大防控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广应用“互联网+视频监控”等新型技术,采用无人机、遥感技术等科技手段,全面加强重点码头现场实时动态管理,在重点危险化学品码头进行视频监控,确保防控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二、工作措施

  (一)扎实开展长江岸线生态修复。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抓紧对已经取缔的非法码头(包括达不到规范提升标准应取缔的码头)进行生态修复工作,推进实施“绿满荆楚”,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全面推进岸线修复工作。及时开展补植复绿,确保实现“长江有净水,沿岸有绿意”的目标。(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重点抽查机制。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协调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水利、长江航务等部门,完善联动机制,按照每周不少于2轮的频率对辖区长江港口岸线实施全线巡查。坚持节假日期间值班不断档,做到专人值守、专班巡查,对重点水域、敏感江段实行24小时轮班值守。做到每次巡查有记录,带班领导有签字,巡查统计报表有存档。采用无人机、遥感技术等科技手段对重点水域、敏感江段实行不定期抽查,坚决防止非法码头死灰复燃。(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内码头整治工作力度。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8年完成全省县级及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码头整治任务,2020年前完成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码头整治任务。扎实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码头整治工作,按照“对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违规码头予以关停,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修复;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码头,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的原则进行分类治理。省有关部门要持续开展跟踪督办。(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码头的防控力度。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实时动态监管,对重要关键部位进行视频监控,开展“专家会诊”等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对检查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码头先暂停运营,再实行挂牌跟踪督办,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全面实行挂牌领责确责追责管理。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加整治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知晓面,在各相关港口码头设立公告牌,标示港口码头名称、企业法人、审批单位、监管单位及责任人、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先暂停运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打造绿色智慧现代化港口。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进一步提高港口岸线使用准入标准,深入推进区域港口一体化,促进港口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鼓励老港区改造搬迁提档升级,推进绿色智慧现代化港口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建立治理非法码头长效机制。一是结合长江生态保护,加快推动港口规划修编工作。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巩固本辖区内非法码头治理工作成效,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本辖区港口总体规划修编及修编港口总体规划的评审工作,对新建码头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二是扎实推进砂石集并中心建设。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抓紧推进砂石集并中心建设,积极利用现有手续齐全码头开展砂石装卸经营活动,临时砂石集并中心码头要符合规划,禁止逾越生态红线,严格执行砂不落地、封闭运营、场地硬化、防尘降噪等要求。省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支持砂石集并中心前期专项审批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对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要细化安排,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倒排工作期限,严格督促推进。沿江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限时完成。

  (二)严格督查问责。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治理工作情况要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整治不力、影响治理工作进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关情况及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报道。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港口码头经营者的思想工作。要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支持非法码头治理工作。要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湖北省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采取“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方式,以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落实为抓手,狠抓责任落实,强化日常巡查,严格现场监管,扎实开展涉砂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严格实施河道采砂许可与现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清理整治涉砂船舶特别是“三无”采砂船舶,确保部门区域联动形成常态,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有序可控、稳定向好。

  二、工作措施

  (一)狠抓源头,严查严控采砂船舶。

  1.开展采砂船舶集中清理工作。各地要组织拉网式排查,摸清辖区江段采砂船舶底数,对辖区各类采砂船舶及机具逐一登记造册,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拆除采砂机具并指定地点集中停靠监管。2018年确定完善辖区集中停靠点,2019年实现依法规范集中停靠。(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2.强化涉砂船舶综合整治。各地要研究制定消化过剩采砂船舶的政策措施,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引导转产转业。国防科工部门要加强对造船企业的监管,暂停采砂船舶新建和改装。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采运砂船舶建造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暂停采砂船舶新增注册登记,暂停外省采砂船舶转籍过户到我省;要检查各类采砂船舶相关证件,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依法进行处理,对“三无”采砂船舶要拆除采砂机具、强制集中监管直至整体没收拆解。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无证驾驶船舶和有证驾驶“三无”船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2020年底前,各市、州、县无新建、改装和新增注册登记采砂船,无采砂船转籍过户到本地,本地现有采砂船减少三分之二以上,“三无”采砂船基本清除。(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国防科工办、长江航务管理局、省财政厅)

  3.清理遣返外省采砂船舶。各地对滞留流窜在本地的外省采砂船舶,一律依法查处,组织强行遣返。2018年底前,各地要实现辖区内无外省采砂船舶聚集现象。(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二)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1.抓好常态化巡查监管。对非法采砂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查处,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各县(市、区)要落实每日巡查工作,各市、州要落实每周检查督导工作,省有关部门要落实每月检查督导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2.强化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及许可采砂现场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分级管理规定,依法科学编制并报批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河道采砂许可,强化许可采砂现场监管,严格规范砂石存放运输。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本级本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制度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3.强化督办举措。对非法采砂活动反弹严重的河段及水域,以及危害性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采砂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一抓到底。挂牌督办河段及水域一般要在3个月内实现根本好转,挂牌督办案件一般要在半年内办结或依法移送。(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4.加大非法采砂刑事打击力度。大力推进非法采砂入刑,严打涉砂暴力抗法及危害社会治安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三)加强合作,全面提升执法效能。

  1.加强部门合作。积极推进水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机制,促进工作互补、资源共享,形成打击非法采砂的强大合力。在开展好日常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每周、各市、州每月、省有关部门每季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巡查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2.加强区域合作。开展省际、市际交界河段非法采砂联合整治。各有关地方要以省际鄂湘、鄂赣皖边界和市际交界河段为重点,建立健全交界水域联合执法制度机制,靠前设置联合执法驻守点,实行24小时值守,保证交界河段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可控。各地要在2018年底前编制完善省际、市际交界河段联合执法驻守方案,2019年底前规范运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3.强化河道采砂执法能力及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强河道采砂执法船艇等装备配备及执法基地建设。要在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和非法采砂易发多发等重点水域进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在采砂船舶上进行卫星定位系统建设,2018年编制建设方案,2019年启动建设,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水利、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河道采砂视频监控、雷达卫星定位、执法基地等方面实行信息数据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整治责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梳理排查本地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整治工作落实。各市州要将整治方案于本方案下发后2个月内报送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并按季向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州要加强对县(市、区)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强区域协调合作,确保工作和责任落实。省有关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等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相关整治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督导检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实效。

  (三)把握整治重点。要抓紧抓实涉砂船舶整治、违法行为打击、运输销售管控等关键环节和区域部门合作、执法能力保障等重点工作,开展综合施策,整体务实推进。要以河湖长制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非法码头整治等为契机,抓好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

  (四)强化问责处理。对整治工作中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要加强对重点整治工作及问题的督察督办,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责任地方和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依规实施问责。

  (五)强化舆论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公开曝光,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2020年前,武汉、荆州、宜昌、黄石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滚装和邮轮、3000吨级以上客运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2020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武汉化学品船舶洗舱站。

  (三)建立船舶污染物体处置联合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和联单制度,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四)2020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五)建成主要水源保护地绿色航运示范区。

  二、工作措施

  (一)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船舶标准化和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2020年建成一批1140标箱江海直达新船型。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等政策规定,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武汉新港管委会)

  (二)积极推广港口岸电建设。比照中央支持港口岸电补助奖励政策,按照核定的项目设施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编制全省港口岸电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要求,建设港口岸电设施。2018年完成全省50%以上已建集装箱码头岸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研究推进靠港船舶强制使用岸电。(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三)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根据非法码头整治后港口码头的变化,修编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按2018年不低于50%,2019年不低于75%,2020年全部完成的目标任务,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四)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专项治理。完善并全面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建立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强化应急规划和污染应急救援能力建设,2020年以前在长江支流建成2个处置50吨溢油能力的设备库。研究推进船舶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技术运用。加大执法力度,开展港航海事联合执法,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和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建设水上洗舱站。修编(调整)港口规划,将化学品船舶洗舱站纳入港口规划,出台政策对洗舱站按照建设费用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20年底前,建成武汉化学品船舶洗舱站,规范洗舱站管理。(责任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六)推进三峡坝区船舶污染防治示范区建设。建立三峡坝区待闸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体系。研究推进三峡待闸锚地岸电建设,建立船舶污染物联防联治机制,2019年开工建设临江坪和枝江2个绿色水上综合服务区(待闸锚地)和日处理50吨船舶污染物的岸上接收处置设施,2020年前建成2个污染物转运码头。(责任单位:宜昌市人民政府,长江航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七)优化水路运输组织。加大对武汉、荆州、宜昌、黄石、仙桃外贸集装箱港口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辐度,推进汽车运输向铁路水路转移。(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推进武汉阳逻港、黄石新港铁水联动示范工程常态化营运。(责任单位:武汉市、黄石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八)培育绿色航运示范。2020年前,打造十堰丹江水库、鄂州梁子湖“绿色航运示范区”,培育一批“低碳示范船舶”。(责任单位:十堰市、鄂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抓好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加强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支持政策。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加大对港口锚地岸电、水上洗舱站、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LNG清洁能源运用、淘汰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船舶、水上综合服务区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协同监管。长江干线水域船舶防污染监管由长江海事部门负责,其它支流、湖泊水域船舶防污染监管由地方交通(港航海事)部门负责,港口范围内污染物接收转运监管由地方交通(港航海事)、住建、环卫部门负责,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后在岸上的转运处置由住建、环卫部门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监管由环保部门负责。交通、海事、发改、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探索建立区域、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相关建设规划的有效衔接,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确保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四)严格督查问责。加大对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通报情况并约谈有关责任人;对履责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的,要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湖北省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8年底前,全面摸清全省尾矿库底数;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严禁产生新的“头顶库”,闭库销号一批无主库。2019年底前,完成无主尾矿库中危库、险库的治理任务。2020年底前,全省尾矿库数量控制在200座以内(与鄂政发〔2015〕53号要求一致);实施尾矿库信息化监管,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全省尾矿库整体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安全和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一库一档。2018年底前,各市、州要完成对本辖区内的尾矿库排查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尾矿库基本情况包括“头顶库”、无主库、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逐一登记造册。(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安监局)

  (二)大力实施尾矿库治理工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各地明确需要治理的尾矿库,督促企业开展尾矿库安全、环境隐患治理工作,无主尾矿库治理工作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安监局、省环保厅)

  (三)加强尾矿库综合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强化对现有尾矿库的规范改造和监督管理,严防尾砂渗漏带来的环境风险和不规范运行带来的安全风险。督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设计排尾,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汛期安全防范,强化安全、环保监测监管。对不按期治理隐患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尾矿库,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严格控制新、改、扩建尾矿库,发改、国土、住建、林业、安监、环保等部门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的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坚决杜绝在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建生产生活设施。(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

  (四)建立尾矿库风险评估系统。以信息化为抓手,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侦察、三维扫描技术开发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系统。2020年底前,建立全省尾矿库“一张图、一张网”系统,实现对全省尾矿库定量化综合风险评估。(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五)全面推广尾砂充填采矿技术。将矿山采空区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与尾砂利用相挂钩,在安全、环保达标前提下,鼓励矿山企业利用尾砂充填技术治理矿山采空区,逐年回采利用现有尾砂。同时,大力推广使用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的尾砂综合利用产品,支持和引导尾砂产生企业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接合作,积极开展尾砂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尾砂排放。(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产业升级、技改工程、安全生产等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对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尾矿库治理项目以及尾矿回采、尾砂充填、尾砂利用项目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省财政厅要进一步加大资金统筹力度,会同省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统筹用于省级尾矿库治理。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中央、省级和本级相关资金,确保无主尾矿库治理工作需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安监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财税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扶持政策支持,对采用尾砂充填采矿技术、进行尾砂综合利用的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开展尾砂充填和尾砂综合利用方面的科技研发,积极搭建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研发使用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落实好相关财税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国税局、湖北银监局)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2018年10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并上报省人民政府,2018年底前要将本地区尾矿库基本情况及“一库一档”报送省安监局。各地年度尾矿库治理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安监局和省环保厅。

  (二)强化部门协同。要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尾矿库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和尾矿库治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

  (三)强化督办问责。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省安委会每年年底组织专项督查小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对工作不力、治理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要约谈问责。

  湖北省长江段和汉江沿线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组织开展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岸线资源全面排查摸底工作,摸清已利用港口岸线、非港口岸线资源的总体利用情况,为清理整顿工作奠定基础。

  (二)开展集中整治。全面整顿乱批、乱占及乱用岸线资源等问题。继续巩固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非法码头治理工作成效,加大岸线生态修复工作力度,抓紧做好非法码头取缔后恢复岸滩原貌和滩地补植复绿工作,“靓化”岸线,还江于民、还岸于民、还景于民、还绿于民。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严格的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长效机制,优化港口岸线资源配置,实现岸线集约化管理,实现深水深用、优岸优用、集约开发、高效利用。

  (四)科学配置港口岸线资源。通过优化布局和资源整合,合理实施老港区的提档升级和新港区的开发,确定开发规模和分期实施方案,防止新港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超前,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现代化港口体系,充分发挥港口对沿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岸线资源清查。

  1.清理整顿范围。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占用岸线资源的设施全部纳入清理整顿范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2.清理港口岸线资源使用情况。全面清理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已建或在建的生产性泊位,航道、海事等公务用非生产性泊位等设施。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登记、核查本辖区内长江、汉江沿线港口岸线资源性质、类别、开发利用等基本情况。(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3.清理非港口岸线资源使用情况。全面清理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已建或在建的桥梁、管道、缆线、取(排)水口等临(跨、拦)河设施,涵闸泵站等水利设施,水务、防汛等公务用非生产性泊位等设施。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登记、核查本辖区内长江、汉江沿线非港口岸线资源性质、类别、开发利用等基本情况。(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4.清理违规占用、低效利用岸线资源问题。全面清理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上未批先建、批而未建,长期占而不建、建而不用、多占少用、通过占用陆域变相占用岸线资源以及占用岸线手续不完备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大力实施岸线资源整顿。

  1.研究制定岸线资源整顿方案。沿江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治理措施和工作步骤,按照分类处理、一段岸线一方案的原则,制定差异化整治方案,认真梳理细化整治任务,定路线图、定时间表、定责任人,形成任务清单,实行挂图作战,对单对图抓好落实。(责任单位: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2.全面整治乱占乱用港口岸线资源问题。结合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治理工作,对符合岸线利用要求但建设运营手续不完备的项目,要协助完善审批手续,支持加快发展;对不符合岸线利用要求的项目,坚决取缔或拆迁整合;对多占少用优质港口岸线资源和分割优质岸线造成浪费的项目,引导其集并或改造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大岸线生态修复工作力度。

  在对全省港口岸线和非港口岸线进行全方位清查整顿的基础上,加大岸线生态修复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做好非法码头取缔后恢复岸滩原貌和滩地补植复绿工作,科学种植绿化树种植被,确保已取缔的非法码头岸线复绿率达到100%,复绿成活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实施更为严格的岸线资源管控。

  1.加强岸线利用项目前期工作管控。进一步加大岸线利用指标控制,加强长江、汉江涉水项目前期工作管控力度。省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信息。(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2.严格非生产性泊位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管理。对公务码头等非生产性泊位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严格审查管理,避免无序占用优质港口深水岸线资源。(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快推进港口岸线资源整合。

  1.开展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研究。优化港口布局和整合港口资源,防止新港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超前,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和分期实施方案。实现全省集装箱、煤炭、原油、油品、铁矿石、汽车滚装、LNG等不同货类码头科学合理布局,形成以规模化港区为依托的临江产业带、经济带,实现水、港、路,岸、产、城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长江航务管理局,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2.加快推进地方港口总体规划修编。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结合港口发展需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地方港口总体规划,引导小、散、乱码头集中布置,优先发展深水化、专业化、公用型港口物流建设项目,鼓励同类项目共建共用码头泊位。科学合理、优化布置公务码头,减少对优质港口岸线资源的占用和分割。(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3.加快推进绿色港口建设。深入推进区域港口一体化,促进港口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鼓励老港区改造搬迁提档升级,支持利用新技术建设绿色智慧现代化港口。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连接的便利性和经济性。(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6月初—2018年7月初)

  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辖区内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对辖区内港口岸线资源和非港口岸线资源的性质、类别、开发利用等基本情况,建立项目台账,分类填报核查表格,并将核查结果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省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沿江各市、州上报资料进行核查汇总,形成全省岸线资源清理情况报告。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7月—2018年12月底)

  1.市、州、县认真开展专项整顿。沿江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在非法码头专项整治的工作基础上,列出清单,集中整治。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对非法占用岸线、破坏岸线生态等情况进行清理整顿,提出切实可行的整顿措施(2018年7月11日—11月30日)。

  2.省级加强督查整改。沿江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排查清单逐项进行整顿落实,并每月上报专项整顿进度及成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州整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有关检查情况,确保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整顿工作情况报省领导小组(2018年12月1日—12月31日)。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

  以全省岸线清理整顿成果为基础,按照岸线资源规划、利用、保护及控制管理要求,积极探索全省岸线资源管理、集约高效利用长效机制,并借鉴外省经验,研究制定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港口岸线资源管理办法。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依托省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省非法码头治理联席会议制度为基础,调整充实成员单位。沿江各地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统筹抓好本地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采取多部门联合治理方式,坚持从严执法,共同做好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及管控工作。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要根据地方港口总体规划、河道治理规划、河道岸线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严控港口码头、跨江通道、防洪工程、取水设施、生态景观等项目审查审批。

  (三)严控岸线审批利用。在清理整顿阶段,原则上暂停涉及使用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岸线资源的新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对老港区改造搬迁、港口整合、建设现代化港口等符合高效开发利用、符合绿色生态发展方向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

  (四)加大政策支持。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港口资源整合、老港区升级改造扶持政策。发改、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要配合支持做好岸线整治、岸滩复绿和岸线高效利用等工作。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制定岸线修复和高效集约利用方案。

  (五)严格督查问责。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有关检查情况,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整顿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整顿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力争用3年时间,到2020年在全省长江干流沿线39个县(市、区)沿岸(长江干流湖北段沿线两岸有堤防地段长江干堤背水侧护堤地外、临水侧护堤地一定范围内,无堤防地段两岸第一山脊线以内的区域),建成连续完整、结构稳定、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显著改善长江沿线森林景观和生态功能,提升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水平。

  39个县(市、区)为:武汉市洪山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开发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大冶市、阳新县;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秭归县、宜都市、枝江市;鄂州市华容区、鄂城区;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公安县、监利县、江陵县、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黄冈市黄州区、团风县、浠水县、蕲春县、黄梅县、武穴市;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恩施州巴东县。

  二、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落实任务。按照“有堤防地段长江干堤背水侧护堤地外、临水侧护堤地一定范围内;无堤防地段两岸第一山脊线以内的区域,建成连续完整、结构稳定、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的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对现有长江沿线林带和造林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宜造则造,宜补则补,宜封则封,并实行挂图作战,逐块销号。(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政府主导,合力推进。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是绿化长江两岸的责任主体,各级发改、财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地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创新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长江两岸造林绿化;要将长江两岸造林绿化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合力推进的长江两岸造林绿化新机制。(牵头单位: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三)统筹资金,分类施策。根据造林地性质和区位,统筹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精准灭荒、石漠化综合治理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等项目资金,推进我省长江两岸造林绿化。

  1.长江防护林工程。水利部门管理范围内的长江干堤绿化带建设由水利部门负责,水利部门管理范围之外“有堤防地段长江干堤背水侧护堤地外、临水侧护堤地一定范围内”的林带建设任务,纳入国家长江防护林项目,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景观林。(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2.退耕还林工程。将武陵山、大别山、幕阜山地区长江两岸第一山脊线以内区域适于新一轮退耕还林条件的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纳入退耕还林范围,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改善生态环境。(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3.精准灭荒工程。将武陵山、大别山、幕阜山地区长江两岸第一山脊线以内区域的宜林荒山优先实施精准灭荒,按照“成活是硬道理、成林是硬政绩”的要求,提高造林质量,加强造林后的管护,确保造一亩成一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4.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将武陵山、大别山、幕阜山地区涉及长江两岸第一山脊线以内区域石漠化县(市、区)的石漠化、潜在石漠化地区,优先纳入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范围,坚决控制人为因素产生新的石漠化现象,遏制水土流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5.天然林保护工程。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保护好现有1549万亩天然林。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逐步扩大保护范围,将剩余应保未保的690万亩天然林在2020年前纳入保护范围。完善天然林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监测评价体系,提高天然林保护能力和成效。(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省长江两岸造林绿化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造林绿化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各有关市、州、县政府也要将长江两岸绿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和协调。

  (二)加强部门联动。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职尽责,水利部门管理的堤防绿化由水利部门负责;石漠化综合治理任务由发改部门牵头落实;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任务由林业部门牵头落实;长江堤防沿线经过的地方和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任务。

  (三)完善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省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投入。要整合国家和省级石漠化综合治理、退耕还林、精准灭荒、长江防护林、天然林保护、长江岸线修复整治等项目资金,统筹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要创新造林机制,鼓励、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合力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

  (四)加强检查督办。省长江两岸造林绿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进度滞后、造林质量不高的地方要约谈问责,确保按期完成造林任务。

 

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巩固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彻底摸清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立、治”等情况,全面推进“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到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整治完成我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提高我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清理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地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依法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并建立详细问题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环保厅)

  (二)集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问题。按照“一个饮用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对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实行台账式销号管理。到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整治完成我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居民饮水安全。(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环保厅)

  (三)全面推进“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划分水源保护区的责任主体,各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科学合理提出“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含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四)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各地要压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环保、水利、农业、住建、卫生、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参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跨流域、跨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流域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上下游联动协调机制,上游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从事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活动时,必须分析其对下游供水的影响,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下游供水安全。(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环保厅)

  三、时间安排

  (一)清理排查(2018年1月-12月)。彻底清理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存在的相关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按照“一源一策”的原则,分类施策,逐一销号。

  (二)集中整治(2018年4月-12月)。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违规建设项目。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做出调整的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督办问责(2019年1月)。对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督办,对清理整改工作滞后的,要进行约谈并通报相关情况,对2018年底前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任务的,要向省纪委省监委移送环境问题线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成“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2019年底前,各地应完成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汇总后(含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五)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各地要在2018年底以前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建立部门及上下游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认真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考核,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

  (三)及时信息公开。各地要按照“完成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的原则,将相关环境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在市(州)级媒体上进行公示3天,公示完毕后将销号报告和信息公开情况报省环保厅备案销号。

  (四)严肃执纪问责。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中不认真负责、虚报瞒报,甚至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经发现,要严肃问责追责。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将依法实施问责。

湖北省企业非法排污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推动全省132个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加快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园区企业达标排放,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行为,有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理排查,建立问题台账。重点清理排查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开发区)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复成立情况、规划环评审批等情况;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及联网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分门别类推动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二)开展集中整治,推动问题整改。加快推进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稳定运行。认真核查园区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台账式销号管理,确保如期完成整改任务。(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达标排放。研究制定园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职能分工,狠抓责任落实,努力构建环境监管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园区排污企业的执法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三、时间安排

  (一)清理排查(2月底前)。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园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彻底清理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与环保部门联网等情况;园区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及实际排污状况。建立问题台账,分类施策,逐一销号。

  (二)集中整治(7月31日前)。按照园区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稳定运行。园区企业废水按照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要求,经过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园区废水超标排放的,立即排查超标原因,依法处理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并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各地依法责令关闭。

  (三)执纪问责(9月30日前)。对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情况进行督察督办。对7月底前仍未完成整改的,要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并通报相关情况,向省纪委省监委移送有关环境问题线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长效机制(12月31日前)。制定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以及园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办法,构建工业园区及工业企业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认真抓好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整治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考核,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三)严格处理处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拒不改正、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动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执纪问责。对在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整治工作中不认真负责、虚报瞒报,甚至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追责。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将依法追责问责。

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摸清我省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现状的基础上,对全省17个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已设入河排污口(重点是规模以上(日排放废污水300吨以上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参照执行)开展专项整治、严格监管,优化长江沿线排污口布局,强化河湖岸线管理,推进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制度健全、规划齐备、监控到位的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改善河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促进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和“一江清水”永续利用。

  2018年6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清理,有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整改及其所属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不断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长效机制,满足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目标要求。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取缔各类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2018年6月底前,拆除7个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入河排污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整改时限彻底拆除。(责任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

  (二)集中整改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2018年11月底前,按以下要求完成未办理设置同意、登记或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整改:1.对2002年10月1日前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按分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2.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或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要按分级管理权限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经主管部门评估认定通过后,补办相关手续;对未经设置同意且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同步对所属污染源实施综合治理。(责任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三)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按国家《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明确的湖北省近期实施项目清单要求,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区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限期进行治理;对基本符合要求的,要严格监管,不断规范提升。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对通过涵闸、泵站等方式排放废污水的,尽快实现雨污分流,综合整治污染源。(责任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四)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依据《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编制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指南,对存量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确保一口一档。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厂区外、入河湖前按要求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设立明显标志牌,安装在线计量和监控设施,确保入河排污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责任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五)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要研究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相关制度办法,逐级明晰监督管理权限。逐步建立入河排污口实时监控体系,实现监控监管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

  (六)开展水功能区达标建设。各地要组织核定重要水体纳污能力,提出限排意见,对水质未达标的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等重要水功能区内的入河排污口,依据水体纳污能力,制定水功能区达标整治方案,纳入地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实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目标要求。具备条件的入河排污口,要采取中水回用或生态减污等措施,减少废污水直排入河。(责任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整改责任。市、州人民政府是入河排污口整改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切实履行责任,层层分解任务,逐项细化落实,加强工作督导,确保各项问题按期、保质整改到位。各地要把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作为实施“河(湖)长制”的重要内容,将整改任务纳入“一河一策”实施方案,把责任逐河(段)分解落实到相应河长,明确各级河(湖)长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设置审批、监测监控、监督检查、规范整治等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健全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跨行政区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排污企业转型升级。

  (二)深化整治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和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梳理排查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监管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要根据各市、州入河排污口整改清单,逐项梳理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推进整改落实。各市、州要形成专项整改报告和整改方案报送省水利厅。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工作专班,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适时开展联合督导,确保整改实效。每两个月各市、州要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水利厅,报送时间为第二个月结束前3日内。

  (四)强化问责处理。加强重点整改问题的督察督办,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依法追责问责。各地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整改工作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我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存量和污染现状,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推进我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厘清我省固体废物非法转移产业链条,分析控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污染转移”行为,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坚决打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查,认真查漏补缺。

  1.重点区域存量排查。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对我省固体废物存量排查情况督察发现的问题,以沿江、沿河、沿湖等区域为重点,包括沿岸码头等临时堆放点和沿岸废弃宕口,再次组织拉网式清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侦察等科技手段,全面查漏补缺,形成点位排查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对点位排查清单进行鉴别分类,确定重点监管点位。对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主要成分的,监管所有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对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重量在100吨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重点监管点位清单;对以生活垃圾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形成生活垃圾重点监管点位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

  2.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对我省督察发现的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整合力量,深入乡镇、社区、企业一线,对辖区内所有涉及固体废物产生、处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拉网式清查,认真核实数据,全面查漏补缺,扎实开展“回头看”,彻底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督促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申报登记有关情况。

  (1)危险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核实各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形成危险废物产源清单;负责核实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2)医疗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医院、诊所及医疗科研机构等单位清单,核实各单位医疗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形成产源清单,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负责核实各医疗单位的申报管理、转移、处理处置等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汇总产源清单,形成医疗废物排查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全面排查,按企业、按类别形成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清单及情况汇总表,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产生量、贮存、流向等情况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在规定地点临时堆存污泥的点位,以及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污泥产源、处置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排查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守法情况,综合经信、住建部门的排查清单,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处置排查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4)生活垃圾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在规定地点临时堆存生活垃圾、污泥的点位,以及生活垃圾、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生活垃圾(以乡镇为单位)、污泥产源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建厅)

  3.运输排查。交通运输部门全面排查本辖区散杂码头装卸危险废物、水上转移危险废物以及公路运输危险废物情况;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流转移危险废物排查。(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二)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问题整改。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全面完成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交办问题整改。尤其是对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我省的36个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牵头建立问题、责任、整改、销号四个清单,严格落实整改方案,采取“一案一策”,实行“挂号销号”,做到整改一件、验收一件、销号一件。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已销号的交办件,各地要督促相关责任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整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治是否取得实效、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完善,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三)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

  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对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问题整改及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和堆存点全面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整改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或存在故意瞒报、弄虚作假行为的,要约谈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积极研究控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政策、日常监管及应急处置措施,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清废行动2018”问题整改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二)各市、州水利和环保部门于2018年8月20日前形成《重点区域存量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水利部门牵头,联合环保部门分别上报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重点监管点位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三)各市、州环保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危险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环保部门上报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四)各市、州卫生计生和环保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医疗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环保部门牵头,联合卫生计生部门分别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医疗废物管理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五)各市、州环保和经信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环保部门牵头,联合经信部门分别上报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六)各市、州住建和环保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和《生活垃圾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住建部门牵头,联合环保部门分别上报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生活垃圾或污泥管理情况、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七)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明确日常监管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相关要求

  (一)周密组织安排。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方案。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全面清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泊排查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倾倒现状,摸清辖区范围内固体废物产出、监管状况及非法转移的产业链,厘清控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存在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实事求是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限期整改。严格监管跨省污染转移。对源头排查中发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未依法进行申报登记的单位,要督促其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上依法依规登记。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设立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填埋举报热线,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及时查处举报和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情况,其他行政违法情况及时移交城管等部门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对妨碍排查以及环境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做好固废大排查行动的跟踪报道,及时公开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整改和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强化舆情跟踪,做好舆论引导。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

湖北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提升城市污水厂处理能力。到2018年底,武汉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各市、州、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实施、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各市、州、县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2020年,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2018-2020年,全省将新、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77座,新增污水处理规模约250万立方米/日。到2020年底,全省城市建成区水体无异味、水质有效提升、城市滨水空间绿化美化、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公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实施城市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实现污水应收尽收,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十三五”期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新建主干管网3500公里,改造老旧管网770公里,改造雨污分流管网3300公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三)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全面实施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污水收集率达到85%以上。对城市现有合流制排水管网要加快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解决因雨季水量增加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水直排水体影响水环境等问题。加强排水管网问题整治,对雨污混接、排水管道及检查井各类缺陷进行维修改造,减少污水外渗或河水地下水的倒灌,提升污水处理效益;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加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同时,加强雨污水管网运行养护,选择有经验的设施养护队伍,利用先进养护技术,保障运行维护经费,确保排水管道正常运行。

  (四)规范污泥处理处置。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2018-2020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计划新增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54座,总能力约3560吨/日(以80%含水率计)。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2018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2019年达到85%,2020年达到90%。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要求,加快建设区域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全部安装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和泥质标准要求,优先选用碳排放量低、资源利用率高的污泥处理处置(利用)技术路线。加强污泥减量化技术、脱水技术、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五)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科学编制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符合条件的乡镇污水处理厂采取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推进项目建设运营。2018年底前,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全面建成,包括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管网不配套的,同步完成改造。2019年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面转入试运行,加强在线监测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查漏补缺,完善配套入户管网,实现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稳定达标运行,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体系。

  (六)提高污水再生利用水平。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的原则,积极推进再生水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逐步扩大用水规模。在低于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再生水价格,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使用再生水。在水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电厂、钢铁、化工、建筑施工、园林绿化、市政道路养护、洗车和城市景观等行业,鼓励使用再生水。2018年,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2019年达到20%以上,2020年达到25%。

  二、工作措施

  (一)不断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继续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布局,满足城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基本全收集、全处理的需要。科学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在城市重点区域、新建功能区等地区,加强规划引领,配套建设与功能区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结合城市改造升级,不断加快基础管网改造升级步伐。

  (二)补齐乡镇污水处理短板。各地应科学统筹,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布局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重点推进乡镇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区生活污水治理。城市周边有条件的乡镇可纳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统一考虑,有条件的村庄应同步开展治理工作。乡镇总体规划设置的新区和工业园区,按照新区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要求执行。

  (三)严格污水处理工作标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生态敏感地区应执行更高标准。乡镇生活污水管网普及率大于90%,生活污水收集率大于80%、处理率大于75%,污水厂负荷率60%-80%、出厂水质综合达标率大于80%,稳定运行率大于90%,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大于80%。污水处理厂按要求配置进、出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全省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信息平台通过监测数据,实现对全省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城乡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成后要保证常态化规范运行。

  (四)创新乡镇污水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在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中,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引领、厂网同步、建管一体”的原则,选择技术资金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进行合作,采用PPP即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统筹协调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建设的关系,做好新建与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合理衔接。鼓励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整体打包,谁承建谁承担运营责任。PPP社会资本方不得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进行转包。污水处理厂规模按近期设计,预留远期规划用地。管网设计应包括主干网、支管网与入户管网。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咨询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州组织评审,报省住建厅备案,重点对工艺路线、管网设计、建设规模等提出备案意见,未经评审和备案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简化乡镇污水项目建设程序。建立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在具备要件的基础上,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实行联评联审机制。省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服务,各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依法依规建设、运营、管理。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组织、市级推动、县级实施的责任体系。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要加强服务指导和督办考核。各地要强化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主体责任,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检查督办,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城乡污水治理工作的协调推进、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环保部门负责对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在线监测和监督指导,并纳入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考核。水利部门负责污水再生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大对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资金和项目支持。

  (二)强化资金保障。建立财政支持、社会参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的资金筹措与分担机制。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省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政策项目资金,各地要整合相关资金,用于支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2019年,省级每年转贷市县100亿元政府专项债券,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建成后投入运营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省级根据在线监测考核运营情况,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制定。严格执行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征收范围延伸至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覆盖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由政府负担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与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大银行金融信贷支持,积极探索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等资金筹措方式。鼓励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相关设施在内的固定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各地政府应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三)实行用地、用电、税收优惠政策。优先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用电价格给予最大优惠,具体执行办法由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制定。政府委托随自来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落实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强化工作指导。加强对各地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建立污水治理技术指导制度,跟踪指导督促各地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对污水处理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方案进行技术论证把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时总结经验,提升城乡污水治理工作水平。乡镇生活污水严格控制工艺流程,县(市、区)范围内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平原、丘陵、山区等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运行维护需要,优选工艺,对有关技术参数予以调整。

  (五)严格考核管理。将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责任目标重点考核内容。省级建立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制定《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建设目标任务、建成后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对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问责,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恶劣影响或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主办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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