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1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 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精准扶贫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第五条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安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体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并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下同)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 第八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建立行业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建立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市级发展性支出三年滚动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编制: (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拟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前期审批手续,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请进行初审,编制本行业项目建设计划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并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四)市财政部门对初步计划资金安排进行审核。凡需由市四大投资控股集团承建,可能形成政府性债务的政府投资项目,须先报经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凡市政府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也须先报经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五)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意见对初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议决定;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决定;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建设周期及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行进行咨询、勘察、设计采购招标,且可合并进行: (一)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项目; (二)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纪要明确需要研究或实施的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 按本办法规定不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附以下文件: (一)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意见或不动产权证; (三)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文件; (四)航道管理部门出具的涉航项目通航影响评价意见; (五)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建设的依据。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明确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确定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规模、技术方案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10%及以上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作为项目概算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批复投资概算,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等主要方式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施工图设计应按规定送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审查。 项目单位不得在施工图设计时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和档次。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编制的项目施工图预算,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并依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结论依法进行工程招标。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先由项目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调整,控制总投资;如调整设计后仍不能控制造价的,项目单位必须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评审、招投标、施工、结(决)算审核及竣工验收各个阶段的全过程管理,严格遵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核准意见,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三十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除总价包干合同外,签订的合同应当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款和相关合同价款累计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三条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应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支付证书作为申报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支付程序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五条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正式申报调整概算(不含征地拆迁费,下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十六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本(含投资概算)和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评审后核定,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三十八条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项目单位申请调整概算的,除须提供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按下列程序进行调整: (一)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市审计部门审计报告或市财政部门决算报告进行概算调整; (二)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市审计部门审计报告进行投资概算调整。 第三十九条因工程设计变更、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内容或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调整、工程甩项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第四十条工程变更可由项目单位及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出。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经充分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可正式进入变更程序。 第四十一条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四十二条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变更联系单; (二)设计变更应附设计图纸及说明; (三)工程变更预算书(应由原预算编制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一类变更、二类变更和三类变更: (一)一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500万元以上,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20%以上的; (二)二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20%以下的; (三)三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下,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中标合同价10%以下的。 第四十四条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审批: (一)一类变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二类变更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三)三类变更由项目单位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报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自行办理,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变更预算书送市财政部门审核;三类变更由项目单位汇总后直接进入审计结算。 第四十六条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原则上应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后进行施工。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原则上应由原中标单位承担;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工程变更中属新增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可投入使用或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委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未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其管理和监督责任,应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四)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五)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投资概算及开展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以宜府发〔2014〕35号文件印发的《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