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日前已印发全市,3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为2年。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5〕3号)、《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15〕67号)等文件精神,襄阳市政府制定出台了《襄阳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所认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办法》所称联合惩戒,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共同对失信企业采取重点监管、负面评价、失信信息公示、评先评优限制、行为限制、经营限制、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在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襄阳市发改委和襄阳市工商局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企业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失信行为记录,是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各级司法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应按照《湖北省信用信息目录》,依法依规全面记录企业的失信信息,并归集到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共享平台。
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失信行为,主要限定为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明确的商务领域失信行为、政务领域失信行为和司法领域失信行为。按照分类分级、动态监管的原则,对本《办法》所列企业失信行为,各行业(领域)应建立企业失信行为清单、惩戒措施清单管理制度。市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应按照职责范围制定并适时调整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凡未纳入企业失信行为清单的失信行为不得实施联合惩戒。
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应按照本行业(领域)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在认定企业失信行为的同时确定失信程度。拟认定企业有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资质审核、法定代表人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依法予以惩戒。需要实施联合惩戒的,发起惩戒响应的部门依据惩戒措施清单,提示有关单位启动联合惩戒。
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也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