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激发实体经济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减免政府性基金。
1.允许工业企业将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厂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免交配套费。
2.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3.所有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降低征收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4.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人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免收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对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收费项目由现行标准大幅降低,具体降幅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2.小微企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其他工业企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落实省政府降标规定。
3.允许企业自行开展厂区绿化,主管部门制定明确验收标准,做好验收工作。
4.允许企业按《房屋白蚁监测控制一体化技术规程》(DB4205/051-2013)自行开展防治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明确验收标准,做好验收工作。
5.对保留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省政府降标规定,实施普遍性降标,总体降幅30%左右。
(三)降低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
对其他保留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落实省政府降标规定,实施普遍性降标,总体降幅30%。
(四)整顿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1.杜绝红顶中介。全面梳理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宜昌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认真开展中介服务去行政化工作,切断行政审批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的利益关联。
2.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
3.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重新核定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中介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五)严格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国家现有的小微企业减免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对地方有一定税收减免权限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企业确有纳税困难的,可以提交核准材料,提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执行。
二、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六)降低企业用水成本。
1.鼓励企业节水生产,对工业企业实施差别水价,对实施传统产业节水改造的节水型工业企业和重点支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用水大户等,供水企业应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2.水务公司对工业企业用水报装优化服务、简化流程、提高工程效率,保障用户生产经营用水,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的报装费用按额度实施优惠:报装费用100万元以下的按5%优惠;报装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按3%优惠。
(七)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降低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
2.推进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电价,扩大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数量,增加直接交易电量。
3.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变更为按季调整;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变更为按月调整。
4.放宽企业减容(暂停)期限限制。工业企业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向国网宜昌供电公司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八)天然气销售实行价格优惠。
1.为支持本市工业企业发展,提高销售气量,燃气公司将根据各工业企业的年用气总量,实行阶梯议价,给予优惠,优惠幅度由双方协商确定。个别重点扶持企业在政府指导下双方协商供气价格。
2.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应参照学校、福利院等用气价格执行。
(九)降低蒸汽销售价格。
鼓励蒸汽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推动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对蒸汽使用量大、信用度高的企业,鼓励热电企业主动让利销售。
(十)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符合全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2.弹性设置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工业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规划的前提下,可自主选择20年至50年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
3.鼓励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但租赁金应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相关部门要优化租赁土地项目建设验收等相关工作流程,规范标准,制定完善配套实施办法。
4.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5.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十一)降低企业通信成本。
引导企业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鼓励通信运营商针对企业个性化需求,丰富信息化服务产品,提供移动通信、数据及固定电话、云计算、大数据等整体打包服务,按系统解决方案综合性降费10%,降低企业信息化建设成本。
三、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
(十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关于社会保险降费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0.7%,个人费率由 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同时,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降率政策: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按三类行业(即0.5%、1%、2%)调为八类行业(即 0.2%、0.4%、0.7%、0.9%、1.1%、1.3%、1.6%、1.9%),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 0.8%降为 0.5%。
(十三)加大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力度。
将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所有企业纳入稳定岗位补贴范围。对上年度未裁员的企业,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上年度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对去产能过程中涉及的钢铁、煤炭等行业以及省化解产能名单行业企业,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稳岗补贴支付比例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两年。将中小微企业作为稳岗补贴的重点实施对象。
(十四)实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优惠。
经企业申请、人社部门认定、政府批准,困难企业可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标准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允许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五)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金融机构要采取央行资金引导、财政资金引导、金融服务招标谈判等方式,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贷款利率。要运用再贴现资金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降低涉农和小微企业贴现利率。充分运用自律机制及市场调控等措施,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定价。
(十六)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
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对接争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落实对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扶持措施,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
(十七)规范金融机构收费行为。
全面清理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情况,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贷款附加条件,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调低收费标准。
五、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八)严格落实通行费减免政策。
落实省政府降低高速公路收费标准10%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维管费征收标准的政策;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等,全面落实“绿色通道”等减免通行费政策。
(十九)完善多式联运集疏运网络。
加快建设一批物流园区、货物运输枢纽、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积极推进多式联运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组合优势,加快多式联运发展。
(二十)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
扶持物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优化货运组织方式,完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提高货源车源匹配度,减少货车空载率。
六、执行政策有关事项
(二十一)取消、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后,涉及市直部门必要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解决。
(二十二)市直各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减负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专项检查督办和通报,严肃执纪问责。(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宜昌主城区(不含夷陵区)各类企业,各县市、夷陵区可参照执行。
(二十四)本意见有效期为 3年,国家、省对具体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
上位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1.宜昌市市级政府性基金项目
2.宜昌市城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宜昌市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项目
4.自来水、电、天然气等政府定价生产要素涉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