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性网站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公告

来源:暂无 文号:暂无 时间:2014-09-02 访问人数:16843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进行网上亮照经营。申请、审核方式采取网上免费申报办理,申请流程和加载方法,请访问《湖北工商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特此公告。经告知,逾期未办理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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