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事务,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2)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对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依法补缴所得税。企业补缴所得税后,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按企业补交税额中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给予补贴。
(3)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的,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4)涉及企业上市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本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低限收取。
(5)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辅导备案2年内(不足2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给予支持。
(6)对符合条件的州级上市后备企业,发改、财政、科技、经信等部门在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国债项目财政贴息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要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7)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
(8)企业成功上市后,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州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