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1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第一批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武经信创业〔2016〕166号)文件精神,现就东湖高新区申报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组织申报第一批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1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第一批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武经信创业〔2016〕166号)文件精神,现就东湖高新区申报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有意申报的单位需采取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并行的方式进行(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详见附件:管理办法),纸质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类别和顺序进行装订或提交,且二者应保持一致。往年被认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湖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优先获得推荐资格。
二、申报单位应于2016年8月26日(周五)前登录“武汉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http://61.183.175.36/CubeWHCFS/),点击网页下方“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进入“申报审批平台”,选择“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项目完成网上申报;或登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whec.gov.cn/>),点击“市经信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进入“申报审批平台”,选择“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项目完成网上申报。
三、申报单位请于2016年8月26日(周五)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东湖高新区企业服务局(珞瑜路546号,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大楼802室)。
联系人:黄伟良
联系电话:67880073
附件: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审管理办法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局
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降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成本和风险,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5〕17号)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评审确认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自愿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示范基地的评审确认和管理工作。
各区(含开发区、功能区,下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申报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评审确认。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建设及运营符合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三)基地入驻小微企业50家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
(四)基地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专兼职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五)基地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一站式的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二)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工作目标、措施等)。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备完整清晰的服务台账。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数量: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6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创业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组织研发项目、科研成果、技术平台、投融资、人才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对接活动4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投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投融资对接活动3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财税代理、政务代理、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功能、服务能力和服务数量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在服务平台化、数字化、智慧化和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服务模式、管理模式、商业模式上有创新性成果,或在服务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特色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主体和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和服务满意度测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填写《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基地的申报材料,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文推荐。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完整性复审;复审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说明意见及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对匿名、无正当理由和超过公示期的异议不予受理。
异议由有关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认为示范基地,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本基地的审计报告(含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的学历、职称等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符合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七条 被确认为示范基地的,每次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提升示范基地服务功能、服务能力和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服务基础设施和环境,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择优推荐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优、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好的示范基地申报湖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每年2月底前须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基础信息表(附件3)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每季度末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完成进度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数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监督检查,每年3月底前将示范基地上年度检查情况报告以及示范基地报送的上年度工作总结、基础信息表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对示范基地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被证实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或年度测评结果显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基础信息表、年度工作计划和完成进度情况,或不接受、不配合检查测评,且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示范基地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