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调整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时间:2014-09-11 02:55:30 访问人数:1256

日前,税务总局公布调整后的《启运港退()税管理办法》,废止2012年的《启运港退()税管理办法》,明确了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后,退(免)税备案、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确定、退(免)税申报、退(免)税审核等内容,自91日起施行。

据了解,今年7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下发了《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明确自91日起,享受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启运口岸由青岛前湾港和武汉阳逻港,扩大到南京龙潭港等8个口岸;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交通运输工具,由4艘船扩大为符合条件的全部交通运输工具。税务总局此次公告是对上述政策具体落实的细化和补充。

新的启运港退()税管理办法继承了老办法中关于启运港退(免)税的申报、审核等规定,主要规定了符合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由其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认定,税务总局汇总发布,以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报新增及调整名单。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同时在企业信用方面实行优胜劣汰。

公告明确,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开展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为B级及以上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三个条件,退(免)税采取备案管理。

公告要求,出口企业自营出口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现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管理等规定审核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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