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融资担保,助力小微“三农”

来源: 中国改革报 时间:2017-09-01 14:42:55 访问人数:1139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包括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其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政策扶持措施。分析人士表示,融资担保发挥作用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可以从财政、税收和法律上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更多帮助,在因地制宜、分类监管等方面给予更多指导。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据国务院法制办及中国银监会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甚至引发风险、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作用,同时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

 

    《条例》立足我国国情,规定了一系列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政策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被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上述政策扶持措施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政策措施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对于增强融资担保行业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多方面强化监督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表示,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具有金融属性,需要严格监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要有一定的“门槛”,这是强化源头治理的需要。为此,《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除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外,融资担保公司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等。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同,《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此外,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例》还规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

 

    为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二是规定了具体监管措施,包括: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可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三是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包括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告跨省域开展业务的情况;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

 

    此外,为严格责任追究,《条例》还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以及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提供财政支持。

 

    “《条例》强调,融资担保发挥作用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一位业内人士说,《条例》提出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此处的“体系”包括政府的支持、再担保体系、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未来各层面各级机构应建立协调机制,共同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2016年,国务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五年规划。规划提出,大力发展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推进建立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省级再担保机构,研究论证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业内人士表示,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既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也包括商业性担保机构,二者将有更多发展机会,融资担保、债券发行担保及非融资担保业务等都可能有所涉及,只是应各有所专和所长,商业性担保机构还要妥善做好社会责任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下一阶段,一大批有实力、有技术、有风控经验,市场布局较好、内部规范管理,具有比较竞争优势,专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将迅速脱颖而出并成为行业翘楚,引领行业不断创新发展。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秘书长殷有祥此前表示,相较于银行业资产总额动辄几百万亿元量级来说,担保规模虽小但作用大,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周小川表示,可以从财政、税收和法律上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更多的帮助,在因地制宜、分类监管的方面给予更多的指导;希望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能够充分调研、区别对待、科学决策,进一步加大与综合实力强、管理规范、专注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战略合作。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高玉伟认为,发展融资担保,仅靠市场会遇到商业性盈利难题,要求政府给予一定补贴或优惠,并对费用做适当监管。目前重点在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立一定数量分布广泛的专业化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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