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细化措施 力促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落地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22-08-31 11:24:48 访问人数:1389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和《鄂州市贯彻落实中央、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清单》,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2022年8月23日,鄂州市财政局联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财采发〔2022〕280号)(以下简称《通知》),力促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落地,以更好地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相关文件精神,紧密结合鄂州实际,主要从政府采购全程服务、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府采购“一证通办”、政府采购“两金”改革、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评审优惠、降低中小微企业参与门槛、支持政策编入文件嵌入系统、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保障中小微企业款项支付、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政策执行情况公开、政策执行监管服务、推行“包容审慎执法”“首违不罚”等14个方面推出具体举措。

  在加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财政支持力度方面,《通知》明确,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财政贴息政策。对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之间成功办理“政采贷”业务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财政贴息,财政贴息利率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执行。原则上单户企业可贴息贷款金额在300万元以内,鼓励银行积极发放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并降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利率。金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条件。采购人应当积极主动为中小微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

  在保障中小微企业款项支付方面,《通知》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开,7个工作日内在鄂州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对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总额的40%,预付款在合同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收到验收申请且具备验收条件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验收,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在执行政府采购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方面,《通知》明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具体预留方式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在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加挂中小微企业标识,引导采购人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

  在加大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力度方面,《通知》明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对应的3%-5%、1%-2%的规定执行。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采购公告或者采购邀请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上限执行;同时,具体价格评审优惠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

  下一步,鄂州市财政局将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服务职责,将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执行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准确理解和运用《通知》具体举措。将《通知》执行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确保《通知》具体举措落地见效。切实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真正降低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难度和成本,着力提高中小微企业的参与率和满意率,打造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持续优化鄂州市营商环境贡献财政力量。(刘曲 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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