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法院依法改判企业无罪,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300多名员工的饭碗保住了
近日,某咨询公司总经理万某带着两面锦旗,专程从武汉赶到咸宁,分别送给咸宁中级人民法院和该院刑一庭庭长董伟。
这背后,是一家企业起死回生的故事。
2017年,武汉某咨询公司经过挂牌拍卖、变更登记手续,由国企变更为民企。企业性质变了,法定代表人变了,但企业名称未变更。
2020年,公诉机关在办理原国有武汉某咨询公司2012年至2015年间虚开发票一案时,将现公司作为被告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该公司犯虚开发票罪,罚金20万元。
有罪判决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使公司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投标,业务停摆。
“长期下去,公司只有倒闭,300多名员工人心惶惶。”万某回忆。
证据显示,万某买下公司时,对前公司的犯罪行为完全不知情。“前人犯罪,为何要后人‘背锅’?”带着疑惑,万某向咸宁中院提起上诉。
“300名员工的背后,是300多个家庭,绝不能机械司法、就案办案。”董伟敏锐地意识到依法审慎处理该案的重要性,他多次主动找万某了解情况,并对该案进行经济影响评估。
企业改制后,是否需要承担改制前企业应负的刑事责任?为解答这一问题,董伟花费大量时间,收集类似国企改制的案例,并与合议庭多次商讨后,有了明确的方向:既然变更前的被告单位正常合法终止,事实上已不存在,其财产亦不存在,不论对其判处何种刑罚,都没有实际意义——前公司刑事责任,不应由后公司承担。
咸宁中院遂将该案发回重审,并指导一审法院调取原公司的拍卖变更材料。经审核,该公司变更程序没有任何瑕疵。
2021年8月,一审法院第二次审理该案后,判决变更后的武汉某咨询公司无罪,其不良信用记录也随之消除。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董伟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咸宁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感谢法院及时纠错,感谢法官担当尽责,我们企业重回正轨了!300多人的饭碗保住了!”在咸宁中院,万某紧紧握住董伟的手,久久不愿松开。(袁超一 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