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新负面清单”)。这是中国的第三张负面清单,在前两张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基础上,上海、天津、福建、广东4个自贸区将同步实施、统一使用新负面清单。
4月28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如果拿新版负面清单和2015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取消或放宽了18个领域的限制,力度很大。总体而言,4个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还是要更加开放。
在新版负面清单公布之前,上海自贸区已经公布两版负面清单,其中,2014版负面清单分为18个门类、139条管理措施,比2013版负面清单缩减51条。相比上海自贸区2014版的负面清单,此番四大自贸区共用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门类减少了3个,特别管理措施减少了17条。
据沈丹阳介绍,与2014年版上海自贸试验区限制措施相比较,这次公布的负面清单从139条缩减为122条;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版)》相比较,同样进一步减少了限制性条款,扩大了很多开放领域。比如,取消了“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的“中方控股”要求;再如,不再要求“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能量型动力电池”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
沈丹阳进一步指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版)》大幅减少了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开放力度为历次修订之最。此外,在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广东、福建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在现有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又分别明确了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定》(ECFA)框架下,进一步扩大对港澳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开放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