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省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设备)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日前,省政府出台有关意见,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 意见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国有科研设施设备,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 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差额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设备,应根据使用情况,承担一定的开放共享任务。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科研设施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涉及到国家秘密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源普查工作,收集、整理、更新科研设施设备相关信息,编制《湖北省科研设施设备开放共享目录》,包括科研设施设备的名称、指标参数、管理单位、公益属性、服务对象、服务时间、共享方式、服务价格等内容,面向社会公布。 共享使用的价格方面,科研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科研设施设备建设或购置资金来源性质,制定相应的服务价格。其中,使用具有国有资产属性的科研设施设备或者超过半额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设备,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制定服务价格。 同时,省科技行政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对科研设施设备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在现有科技专项中给予补助,对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人员使用开放共享科研设施设备的,从现有的科技专项中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