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一)支持重点: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开拓资金”具体支持以下内容:1、境外展览会。包括团体展览会和企业展览会,其中:团体展览会不少于五家企业(含五家)参展,组展工作人员不超过两人,各参展企业至少一人。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的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等),一个标准展位( 9平方米,下同)支持2万元,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4万元;对企业参加团体展览会的公共布展费,一个标准展位支持2000元,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000元,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4000元。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获得各类管理体系的认证费(不含年审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2万元。3、各类产品认证。对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等11种认证的认证费支持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出口产品的认证检验、检测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2万元。4、境外专利申请。对专利申请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2万元。5、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对宣传资料和光盘的制作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1.5万元。6、电子商务。对企业创建网站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2万元;对企业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产品宣传和贸易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1.5万元。7、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对企业境外发布宣传广告的广告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5万元;对企业境外进行产品注册的商标注册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2万元。8、国际市场考察。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考察所发生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费(交通费指国际机票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或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交通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生活补贴费是按国家财政规定的访问国的补助标准)给予不超过70%支持,单个项目最多支持2人。9、境外投(议)标。对企业参加境外投(议)标所发生的标书购置费、项目设计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2万元;对企业参加境外投(议)标所发生交通费(不含生活补贴费),支持标准与上述第八条中所列的交通费核算标准相同,单个项目最多支持2人。10、企业培训。对项目组织单位在境内外开展的有关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类培训所发生的会务费支持不超过70%,其中:境内培训规模在50至100家企业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境内培训规模在100家企业以上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境外培训最高支持金额30万元。11、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对企业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所发生的收购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30万元。(二)支持方式:“市场开拓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开拓市场所需的部分支持,其余由企业承担。“市场开拓资金”承担支持部分由具体实施规定确定(三)申报时间:每年申报时间不定,以省厅通知时间为准。一般时间约为每年的9月份左右。(四)申报条件:1、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湖北省境内注册,依法取得外经贸经营资格的外贸、外经、外资和服务外包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2、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组织全省、行业或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企业培训资格;(3)管理规范,近三年无违纪、违规行为;(4)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5)每一年度开拓资金申报范围为上年6月1日至当年7月31日期间实施完毕的项目。3、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的资料项目单位应分项目类别提供下述资料及项目申报说明(附件1中要求提供的资料:(1)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2)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展会邀请函、认证证书、专利证书、相关合同、护照等),须盖单位公章;(3)项目支出汇总清单;(4)项目费用支出复印件,须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五)申报程序1、项目按行政管理级次,逐级申报。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申报,市州财政、商务部门汇总初审后联合行文(财政文号)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2、各地按规定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初评工作,初评时应严格把关,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项目的财务状况的真实性把关,商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企业资质和项目真实性把关。各市、州,省直单位项目应于规定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逾期不报视同自动放弃。二、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一)支持重点: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是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促进外经贸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9大方面:1、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2、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及其它支柱出口产品的技术改造,引导进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的调整优化,进一步扩大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比重;3、支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培育精品名牌出口商品和创建自主出口品牌,提高本省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4、支持出口基地建设;5、支持各类进出口企业利用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手段扩大出口,规避汇兑风险;6、支持境外工程承包、境外直接投资及各种劳务输出;7、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8、支持对重大外经贸项目开展的科学论证以及重点商品、重点市场的研究;9、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和人员交流合作,支持外经贸领域人才培训,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具体支持标准:1、支持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销会(展览会)。对出口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政府或政府部门举办的国际知名展销会,按企业实际承担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组织单位实际发生公共布展费的7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企业参展人员所乘国际航班经济舱往返费用的70%给予交通补贴,单个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按国家财政规定的境外展会举办地所在国补助标准的70%给予生活补贴,单个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列入省商务厅每年年初下达的国际市场开拓计划的重点展会项目,由省商务厅或其承办单位集中申报)。2、支持企业加大对产品技术更新改造的投入。对出口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及其它支柱产品的企业,为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或延伸产业链条而筹措用于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贷款给予贴息资助,贴息期限1年,贴息额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低于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单个项目的贴息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出口企业特别重大的项目适当提高资助限额。3、支持企业加大对出口新产品研究开发。对企业自主研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按企业实际研究开发总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出口企业特别重大的项目适当提高资助比例。4、加大对农产品出口听扶持力度。对出口农产品为获得进口国(地区)市场准入而发生的检验检疫费用、农产品出口企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及其它国际认证、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注册费用,按企业实际支付检验检疫或认证、注册费用的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有关机构建立出口农产品公共检测室而购置相关设备,按实际发生设备购置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支持软件出口和软件外包业务。对通过CMM(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评估的软件出口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6、支持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对获得国家出口名牌商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出口名牌商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7、加大对出口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对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出口基地的公开服务平台建设,按实际投入给予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农产品出口基地设施建设,按实际投入给予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鼓励出口企业和外经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险。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按实际支付保费给予资助,其中农产品给予70%的资助,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给予50%的资助,其他产品给予30%的资助;对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按实际支持保费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9、支持企业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各有关出口企业为应对进口国(地区)设置的以苛刻的技术法规、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壁垒而实施的国际标准认证、出口市场产品认证及相关注册、评估、检测、备案等费用给予适当资助。10、支持企业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对国内外相关机构正式立案的应诉和申诉的企业,按其应诉和申诉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给予适当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11、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企业提供在岸服务外包业务给予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提供离岸服务外包的业务给予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也境外企业合资、参股、合作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给予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成为国际跨国公司外包服务提供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已为在华跨国公司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专业承办机构开展的国际服务外包推广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12、鼓励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外派海员生培训实习费给予定额直接补助并纳入省政府外派海员促进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给予适当资助;对外派劳务企业、外经培训机构、省级外派劳务综合基地和外派海员生源基地给予适当资助。13、支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对省统一规划,分期分批安排。14、鼓励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对国际间经贸学术和人员交流合作、外经贸人才培训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15、支持外经贸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外经贸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要规划等重大课题的调研、评估、论证等费用给予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申请单位连续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单个项目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予支持。(二)支持方式:以项目申报的形式,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后,拔付一定额度财政资金给予支持。(三)申报时间:每年申报时间不定,以省厅通知时间为准。一般时间约为每年的七、八月份左右。(四)申报条件:1、申报需要的资格(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作为项目单位除外;(3)具有从事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5)有较好的经营实绩,有一定的资金配套能力。2、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还须加盖财务专用章):(1)申请使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书面报告;(2)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资金申请表;(3)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4)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有关机构的认证证书等,说明项目真实性、执行效果);(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报表;(6)项目支出汇总清单;(7)项目各项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五)申报程序:项目资金申请按行政管理级次,逐级申报。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它企业按属地原则,经同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商务、财政部门,由市州商务、财政部门经评审后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一)支持重点:支持承办企业建设农家店、乡镇商贸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进一步扩大农村市场消费,促进农村市场流通。(二)支持方式:专项资金用于对建成的农家店、农家店信息化改造、乡镇商贸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补助,补助标准如下:农家店6000元/家,信息化改造2000元/家,乡镇商贸服务中心补助80万元/家,配送中心依据建设规模300-500万元/家。(三)申报时间:每年3月份(四)申报条件:1、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经济效益较好;4、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5、符合统计上零售业大型企业标准(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从业人员300人以上);6、至少具有1个3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土地自有或租赁期10年以上);7、具有20个以上直营店或直营店累计营业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8、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商品、资金信息化管理。(五)申报程序:市商务、财政部门结合承办企业建设实际,依据上报标准和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四、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71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工商总局关于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一般服务业实际,下达2013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方案。(一)支持重点:支持省内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销售渠道;支持地方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电子商务环境建设及电子商务应用模式创新。(二)支持方式:安排资金122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三)申报时间:每年12月份(四)申报条件:1、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经济效益较好;4、准确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会计信息,纳税信用良好,无偷漏、欠税等税收违规违法行为;5、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五)申报程序:1、市、区两级商务、财政部门共同发布年度重点项目导向计划,组织企业申报。2、纳入年度导向计划的企业向市、区两级商务、财政部门报送申报资料。五、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45号)要求,支持茧丝绸产业发展,结合一般服务业实际,下达2013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方案。(一)支持重点:1、开展调查比较、规范分析、系统研究等活动的软课题项目,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2、开展实验研究、新品繁制、技术发明、设备创新研发等活动的研发性项目,开展宣传、营销、培训等活动的推广性项目,可按照不超过支持内容所需资金的70%支持,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开展设备升级、技术改造且项目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的产业优化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资金的20%支持,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支持方式:重点支持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开展以下领域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建设:1、茧丝绸基础性软课题研究;2、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3、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开发;4、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5、丝绸印染后整理加工升级;6、创新丝绸营销模式。(三)申报时间:二季度(四)申报条件:1、项目符合结构优化和产业提升要求,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创新性,对茧丝绸行业发展具有示范引导意义;2、项目申请单位具备开展项目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且在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实验,技术生产或组织基础;3、项目具有一定成熟度,可在或已在行业中推广、由多家单位联合开展的优先考虑。(五)申报程序:1、市、区两级商务、财政部门共同发布年度重点项目导向计划,组织企业申报。2、纳入年度导向计划的企业向市、区两级商务、财政部门报送申报资料。六、三绿工程示范项目(一)项目支持内容及方向:三绿工程示范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地区开展以“推广绿色低碳采购,培育绿色低碳市场(商场、饭店),引导绿色低碳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示范项目建设。主要支持试点企业建立绿色低碳采购规范,扩大采购低碳标识、绿色标识、有机标识、环境标识、地理标识、二级以上节能标识开展和驰名商标等商品,开展绿色低碳促销活动,提升绿色低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支持零售业开展节能行动,支持试点企业建立健全能效管理机制,改造节能、节水、减排、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等设施,开展绿色低碳运营;支持试点企业开展绿色低碳消费宣传和信息服务工作等。(二)项目承办企业资质条件:按照财政部、商务部111号文件有关要求,三绿工程示范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均以相应书面证明性文件为准):1、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综合百货(家电)商场、超市、饭店、物流配送中心及批发市场等独立法人;2、企业财务制度规范健全,资信状况良好,重合同、讲信用,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年内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物价、税务、公安等机关和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无任何不良记录,在重大安全性事件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政府维护市场稳定;3、在本地区或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推动绿色低碳商业流通方面具有较好工作基础;4、社会责任感强,长期致力于“推广绿色低碳采购,培育绿色低碳市场(商场、饭店),引导绿色低碳消费”公益事业的企业将予以优先考虑;5、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中小商贸企业。(三)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各项目申请文本主要包含三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并附企业工商执照、年度财务报表、申请支持内容及方向、在“推广绿色低碳采购、培育绿色低碳市场(商场、饭店)、引导绿色低碳消费”方面已做的工作等相关书面性证明材料(工商执照、财务报表等须提供复印件,并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企业公章)。七、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71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工商总局关于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一般服务业实际,下达2013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方案。(一)支持重点:1、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城市试点。每个试点城市补助1000万元。2、开展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每个养老服务中心补助补贴150-200万元。(二)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三)申报时间:二季度(四)申报条件:1、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经济效益较好;4、准确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会计信息,纳税信用良好,无偷漏、欠税等税收违规违法行为;5、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五)申报程序:1、市、区两级商务、财政部门共同发布年度重点项目导向计划,组织企业申报。2、纳入年度导向计划的企业向市、区两级商务、财政部门报送申报资料。